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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11-10        浏览次数:1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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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宝鸡市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现将《宝鸡市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背景依据

    2016年5月26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颁布实施了修改后的《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其中将独生子女保健费由每月不低于10元提高到每月不低于30元,发放年限由16周岁提高到18周岁,并明确具体标准和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根据省《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对2010年12月13日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24日发布的《宝鸡市独生子女保健发放管理办法》(宝政发[2010]50号)提出了修改意见,并充分征求了市财政局、国资委、法制办及各县区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

    二、主要内容、涉及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户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夫妻双方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且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人员。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自领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八周岁止,每月领取不低于3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1、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年龄。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自领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八周岁止。

    2、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标准。每月领取不低于3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以后随经济社会发展动态调整。

    3、明确独生子女保健费经费来源。机关事业单位在单位福利基金或福利费中开支,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独立法人企业职工独生子女保健费由企业发放;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由户籍所在县区财政承担。鉴于破产和困难企业职工独生子女保健费兑现率低,群众反映较多的实际,《办法》提出经主管部门对企业状况审核确认后,将此类企业职工独生子女保健费按职工户籍纳入所在县区财政保障。

    4、明确执行时间。此办法以2016年5月26日省《条例》颁布实施之日起执行。

    三、执行标准和新旧政策差异

    1、调整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年龄。按省《条例》,原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时限由“自领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六周岁止”调整为“自领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八周岁止”,较原来增加两年。

    2、提高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标准。按省《条例》,将我市独生子女保健费标准由“每月不低于十元”提高到“每月不低于三十元”,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

    四、关键词诠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