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体火化前6分钟,骨灰就已出炉?安徽一殡仪馆闹乌龙
殡仪馆
8月20日,有网友爆料称,安徽滁州市全椒县殡仪馆将老人骨灰弄错,并表示“你带回去的亲人可能不是你的亲人”。
骨灰虽然是物,但同时属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了骨灰的归属问题:骨灰应当归属于逝者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等近亲属中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确定的人。除了法定的归属,自然人生前也可以对骨灰归属自行安排,但安排时骨灰并没有产生,尚属于不存在之物,所以不能理解为自然人对身后的骨灰有支配权,而应认为这是人格利益的体现。但无论是自行安排,还是法定归属,骨灰作为一种逝者的人格利益,应当予以保护和尊重。殡仪馆的“骨灰乌龙”事件,不仅是对逝者人格利益的不尊重,也是对逝者家属权益的伤害。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了【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不过律师认为,殡仪馆及其工作人员不构成该罪,因为该罪需要行为人具有故意和侮辱等主观恶意,但殡仪馆及其工作人员是工作失误导致的“乌龙事件”,不具有主观故意,所以不构成刑事犯罪。但这并不意味着殡仪馆不需要对此次乌龙事件负责,就此次事件调查后,当地民政部门可以责令殡仪馆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分。《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第二款规定,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本案中,逝者亲属被侵犯的就属于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人格权益。因而,家属可以以该开放性条款为依据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殡仪馆负责处理逝者的尸体,那么与逝者亲属之间就形成了一个以处理尸体为内容的合同。殡仪馆的义务应当是按照合同约定将逝者的骨灰交由亲属,否则即构成违约。因而本案中的受害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诉讼请求殡仪馆承担违约责任,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本文作者:《高爽说法》律师帮忙团成员:江苏紫罗兰律师事务所 孙小林律师想点播收听节目、了解更多实用法律知识,请点击文章底部"阅读原文”10万元“肝源费”去向成谜,收取“肝源费”合规吗?赠与还是借贷?单亲妈妈起诉不孝儿返还370万购房款复播:AM702江苏新闻综合广播 22:30——23:00想咨询法律问题和主持人高爽互动,请下载大蓝鲸APP到高爽的朋友圈智能手机下载大蓝鲸APP或蜻蜓软件搜索江苏新闻广播高爽说法可随时收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