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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踩“讨薪”农妇23分钟致死,山西前警察出狱后称:她不是讨薪者

   日期:2024-12-09     作者:cntaikang    caij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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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踩“讨薪”农妇23分钟致死,山西前警察出狱后称:她不是讨薪者 她不是

脚踩“讨薪”农妇23分钟致死,山西前警察出狱后称:她不是讨薪者

警察在执行任务过程中是否可以使用暴力呢?如果有需要,当然可以,但必须规范。公安执法规范化要遵循的原则是“职权由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也就是说,警察行使职权得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不得越界,越界即违法。如果纵容警察随意越权,就将会百姓的私权形成一种“挤压”。所以,对于越权践踏规则的警察,必须得依法惩处。

法院认为,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第十九条的规定,王某军对周某云可以徒手制止。但王某军选择实施的扭按周某云头部的徒手制止措施不当,违反了《规程》第三条、第二十条的规定,超出了合理限度,造成了周秀云死亡的结果,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关于这个认定,其实理论上是有一定争议的。有观点认为,王某军直接扭到周某云的瞬间可以认定为措施不当,但是当周某云倒地后,其仍旧踩踏周某云头发约23分钟或涉嫌故意伤害。但也有人认为这是制服过程错误措施的延续,不应构成性质的转化。

王某军认为周某云是包工头的妻子而非讨薪者,对于其定罪量刑是否有影响呢?《宪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对所有人的保护都是同等的,无论他是市长还是商人,是警察还是农民工,也不论他是讨薪者还是包工头。所以,这个观点刚哥是不赞同的。难道讨薪者有优待,包工头就可以被殴打吗?显然,这个逻辑是难以成立的。

王某军认为职务行为应当与老百姓打架区分,这个说法合理吗?有其一定的合理内核。老百姓打架的话通常会被定义为斗殴或者单方伤害行为,而警察执行职务中使用暴力的行为则视情况不同而区别对待。如果警察在法定权限内,根据需要按照规范流程实施了暴力行为,行为本身是不具有违法性的,应当得到支持和允许。而如果警察超出权限和必要的限度范围行使暴力,则涉嫌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会导致犯罪。#太原身边事儿#

对于周某云的死亡结果,应当说是超出了王某军的主观意愿,他当然不是想得到这个结果。所以,王某军不具有杀人的故意,这也是当年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给其定罪量刑的考量。《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此可见,法院对其判处四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是在高一档的。大家都常说一句话:知法犯法,罪加一等,况且他还造成了周某云死亡的结果。因此,法院的量刑从罪名与罪行来说是相称的。当然,如果按照上述故意伤害的观点,那结果就会大相径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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