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家林草局公布了新调整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以下简称“三有”名录),在部分地区致害严重的野猪被调出该名录。野猪被调出“三有”名录后,是否意味着可以捕杀食用?野猪致害是否还能获得补偿?近日,记者就以上话题采访了市林业局相关科室负责人。
野猪调出“三有”
仍要坚持保护优先的原则
据了解,2000年,“三有”名录首次发布,野猪名列其中。在经过20多年的保护后,野猪已不存在生存威胁,很多区域种群数量过高,对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不利影响。
“根据我们红外线相机的调查监测数据,野猪在我市各个县均有记录,野猪、倭花鼠、果子狸、鼬獾、豹猫是我市哺乳类(通过红外线相机监测的物种)丰富度排前五的物种,我们布设的红外相机中平均每10台就有5台可以拍摄到野猪野外活动的场景,不乏野猪带仔、打闹等场面。”市林业局自然保护和国有林场管理科高级工程师林乐说道。
野猪调出“三有”名录后,是否可以随意捕杀?林乐告诉记者,将野猪调出名录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捕杀。“野猪调出名录后,开展种群调控的猎捕等相关程序可能更加简便,但仍然要坚持保护优先的原则。”林乐表示,应严格遵守我市于今年6月发布的《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的相关规定,该《通告》2023年6月15日起正式施行,为期5年,明确梅州全域均为禁猎区,且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猎套、猎夹、气枪等工具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等方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此外,根据《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29条,“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有关法律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等相关规定,野猪目前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杀、运输和贩卖。
出现野猪致害
符合保险条款仍可获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