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一护士使用生理盐水代替宫颈癌疫苗欺骗受种者而获刑的事件引发热议。网友纷纷评论:怎么敢做这种事?怎么被发现的?骗13万被罚27万还要坐牢,这钱不如不挣!
案件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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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颈癌疫苗即HPV疫苗,属公民自费的第二类疫苗,可以通过预防HPV感染来预防宫颈癌。许多受种者表示,该疫苗是近几年大火的“网红”疫苗,非常难预约,经常要排队等位。
此案件中的戴某某利用该疫苗难预约这一情况,用生理盐水代替宫颈癌疫苗骗取钱财,严重玷污了护士“白衣天使”的形象。
此案件是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的首例,但不是全国首例。
今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发布了10件消费者权益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其中,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某医院工作人员李某某在医院和家中擅自给他人接种由生理盐水假冒的宫颈癌疫苗。该案例与上述戴某某案件相似度极高(红星新闻,2024)。
在2016年,山东省一对母女在未获取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情况下,利用网络聊天工具,获取二类疫苗购销信息,购入二类疫苗加价销售给下游非法经营人员。这批非法经营的疫苗中,大批疫苗储运环节脱离冷链,部分疫苗超过有效期仍在售卖、使用(搜狐新闻,2016)。
接连出现有关疫苗的事件,不仅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也引起检察单位的高度重视。
中国医药工程设备协会会长顾维军认为,疫苗作为预防性生物制品,使用人群广泛,任何一起疫苗不良事件发生,都会引发公众的高度关注。如果疫苗生产、流向等信息不能及时告知公众,很容易在一定范围内造成社会恐慌,甚至由此引发公众对疫苗质量的不信任。由于第二类疫苗流通链条过长,流通过程牟利空间巨大,链条上各相关方参与非法经营疫苗的利益驱动明显,使得非法疫苗商贩很容易获得“可乘之机”。(新华社,2016)
为了有效监管疫苗接种流程,国务院曾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以下简称《条例》),增添了诸多有关疫苗流通、预防接种及监督管理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2016)。
其中的部分条例,明确解释了“违规疫苗怎么被发现的”问题。
《条例》规定,部分疫苗应当按要求加贴温度控制标签。
受种者可以通过肉眼观察标签的颜色变化,来判断出疫苗是否处于有效的冷链状态或经历了过度热暴露。非法存放或使用的疫苗往往没有标签或标签颜色不正常。另外,虚假伪劣疫苗的塑封纸与瓶签等包装会与真疫苗不同。
更重要的是,目前,国家已建立疫苗全程追溯制度。
疫苗生产企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均需如实记录疫苗的流通、使用信息,实现疫苗最小包装单位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全过程可追溯。
这意味着,正规疫苗的出入库、使用对象都有明确地记录。如果医护人员对患者使用来历不明的疫苗或假疫苗,一旦被检察机构注意到,疫苗来源及使用记录在追溯记录中查不到,就很容易“东窗事发”。
同时,多地已对民众开放疫苗接种记录网上查询窗口,民众可以很轻易地查询到自身接种疫苗的种类、生产企业、批号、接种部位、接种单位等信息记录。正规的疫苗接种过程均会将上述信息与受种者身份信息绑定,使民众可以查询到接种信息。而非法或虚假疫苗则无法进入追溯信息系统。
浙江省疫苗接种网上信息记录图(图源:浙里办APP)
建立疫苗全程追溯管理制度,有助于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倒逼疫苗生产企业切实改进疫苗质量管理制度,确保疫苗安全有效,一旦发生问题也能及时召回。监管部门可对疫苗供应链全过程进行有效监管,发生问题时及时查明责任主体,界定事件成因,制定应对方案,落实法律责任。此外,该制度还有助于消费者了解所接种疫苗的质量信息和过程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上述案件的发生,反映出涉案人员法律法规意识极其淡薄的问题。要知道,随着疫苗接种信息制度日益完善,在当今大数据时代下,想从中“钻空子”牟利,已是不可能之事。
小编在此再次提醒,按照《条例》规定,医务人员接收疫苗时,要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购进、储存、分发、供应记录。实施预防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需在接种前,告知、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情况(包括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禁忌等情况),并依照规定填写并保存接种记录,接种后对接种疫苗的情况进行登记并报告。
若医务人员未按规定完善上述疫苗接种全流程记录,将受到卫生监管部门的警告。若造成受种者身体健康危害或其他危害,将被没收违法所得财产,还可能被吊销执业证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务人员需积极关注行业动态,学习医疗领域相关法规及行业规范,避免生非法之财,毁坏自身的公众形象,激化医患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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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医生-楚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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