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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岁女孩怀孕8月,生父竟然是爷爷:保护未成年人靠伦理还是法律

   日期:2024-12-06     作者:dzre1    caijiyuan   评论:0    移动:https://sicmodule.kub2b.com/mobile/news/6740.html
核心提示:15岁女孩怀孕8月,生父竟然是爷爷:保护未成年人靠伦理还是法律未成年人6月3日,民法典颁布第七天。河南省洛阳市洛宁县妇联相关
15岁女孩怀孕8月,生父竟然是爷爷:保护未成年人靠伦理还是法律 未成年人

6月3日,民法典颁布第七天。河南省洛阳市洛宁县妇联相关负责人,回应了此前接到求助的未成年人被性侵案件:15岁女孩妹妹(化名)疑遭爷爷雷某某多次性侵并怀孕,嫌疑人雷某某已被批准逮捕。

今年3月底,妹妹的母亲到洛宁县妇联寻求帮助,称自己15岁的女儿遭爷爷雷某某性侵,已怀孕七八个月。妇联工作人员及时联系了医院及公检法部门介入,雷某某对性侵事实供认不讳。

对于15岁的妹妹来说,不得不承受的这一切伤害都太过沉重与复杂了。除了愤怒与同情,我们还有诸多不解,比如:在长期遭受性侵的过程中一起生活的奶奶在哪儿?为什么是跟爷爷奶奶生活,监护人又在哪儿?

保护未成年人靠亲情、伦理、道德,还是法律?

01同睡一个床榻的奶奶竟然是听村民说妹妹被爷爷性侵的

俗话说,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妹妹被爷爷性侵怀孕的事,一夜间就传遍了全村儿。面对记者,雷某某老伴儿“恨”地咬牙切齿:他一个当爷爷的,咋能做出这个事哟?!丢人呐!我恨!我恨死他了,没办法,我是听了邻居跟我说这个事才知道的呀。

三年前,妹妹12岁。有一天,从小带她长大的爷爷突然压在自己身上……她懵懂地觉得这是不好的事,可是推也推不开,心里害怕的不行。完事后,爷爷对她说,“这事很丢人,谁也不能告诉”。

让人愤怒地是,为老不尊的爷爷明知道这件事违背伦理、违反法律,对自己亲手带大的孩子更是会留下终生的伤害,却依然对妹妹伸出了魔掌。而他竟然还能说出“这事很丢人”,也是赤裸裸地讽刺。

小小年纪的妹妹确实没敢跟奶奶说,也没敢跟妈妈说,更不敢让村里人知道。这样的日子一过就是三年,“有时候一天一次,有时候隔天一次”,妹妹对妇联的人说。

看着记者镜头下那简陋的一间小房和房子里仅有的一张床,在心疼妹妹、指责爷爷的同时,我们也不免感到诧异:爷爷、奶奶、妹妹,同睡在一张床上,实施性侵不是一次半次的临时起意,而是整整三年且“有时候一天一次,有时候隔天一次”的频繁行为,雷某某老伴儿——这位奶奶是如何做到“听了邻居跟我说这个事才知道的”呢?

我们不敢妄加揣测,不过作为自警自醒还是想说:做人要永远保有心底的善良,老了的时候也要努力保持清醒的头脑;即使真的有一天糊涂了,也会因为心底的善良而做不得伤害他人的事。

02是监护人麻痹缺位、还是另有隐情?

洛宁县妇联工作人员介绍,女孩的母亲常年在广州打工,今年将女儿带到身边才发现怀孕了。她们多次做妹妹母亲的思想工作,建议其带孩子去进行引产,但被其拒绝。“可能是担心孩子的安全”,现在妹妹跟母亲住在一起。妇联将一直关注此事,给予帮助,尽力协调从法律层面严肃处理,从人文方面给予关怀。

而妹妹母亲的一段视频录音,也让我们发现造成今天恶果的种子可能15年前就种下了。原来,雷某某并非女孩的血亲爷爷。

据妹妹母亲自述,15年前她与别人未婚先孕,自己的母亲便随便找个人把她给嫁了,这个人就是妹妹现在的父亲,雷某某的儿子。

因为闪婚,妹妹的母亲觉得与丈夫并没有什么感情,把女儿照顾到5岁后,就常年在广州打工,妹妹一直跟爷爷、奶奶生活。去年与丈夫离婚要到抚养权后,将女儿带到身边就发现女儿自体异样。

如果没发生性侵这么令人发指的事情,雷某某应该称得上是一个好人,明知妹妹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还一直照顾着;妹妹的父亲也应该是一个好人,在妻子离家多年的情况下也没有抛弃非亲生的妹妹。

现在,雷某某却成为了一个禽兽之徒,属实让人觉得可悲、可恨。而妹妹的父亲,在非亲生女儿被自己亲生父亲性侵的事实面前,感情的天平出现了倾斜,气愤但希望内部解决。

妹妹的母亲简直是一个谜样的存在,将亲生女儿交给非亲生的父亲和爷爷、奶奶单独抚养8年之久;发现女儿怀孕又拒绝妇联的引产建议,都是出于什么样的考虑呢?不得其解。

在这样一个混乱、错位的家庭环境中,价值扭曲、伦理丧失也就没啥不可能了吧?!

03保护未成年人《民法典》做了这些新规定

对于未成年人来说,监护人必须做到保护其身心健康成长,保障其合法权益不被侵害。然而,现实生活中发生在妹妹身上的悲惨遭遇决不是第一例,也不是最后一例。

5月28日,被誉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民法典》颁布了,对保护未成年人做出了一系列的新规定,比如:

《民法典》规定了“特殊”情况下未成年人的监护形式。第三十四条:“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民法典》回答了申请更换监护人的几种形式。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民法典》明确了未成年遭受侵害时特殊的诉讼时效。第一百九十一条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民法典》赋予了八岁孩子选择“爱”与“被爱”权力。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二款:“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关于人性,孟子主张性善:“人皆有不忍人之心”;荀子主张性恶:“今人之性,生而好利”;王阳明的心学主张无善无恶:“无善无恶心之体,有善有恶意之动,知善知恶是良知,为善去恶是格物”。

我们依然相信人性、相信伦理、相信亲情,但是必要时候一定不要忘记法律的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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