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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早女儿跟妈妈说了一句话,妈妈瞬间泪流满面!”看似是一篇温情文,实则为推销北极甜虾的软文。同样,“致我的爱人:我要平静地度过这一生”也不是谈恋爱,而是一则肥皂广告。目前,在互联网新媒体上,不少文章由温情文转为广告,让人猝不及防。这些软文有的在文章末尾标注“推销”二字,有的则没有,容易误导读者。
如今,越来越多的公司和商家在自媒体平台上投放广告,其中软文广告成为众多自媒体创作者的重要变现手段之一。自媒体软文广告除了拥有互联网广告的诸多“通病”外,还有自己的“特点”——有的人看完才知道这是广告,有的人从头到尾都以为只是一篇报道或散文。
在自媒体平台发布的软文广告,无论内容如何“软”,其本质依然是广告。《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体,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由于软文广告属于互联网广告,因此并非法外之地,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受《广告法》和《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约束。这是发布软文广告的底线。
软文广告内容必须真实,不能含有虚假内容欺骗消费者。《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第二十八条规定:“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广告,属于虚假广告。”如果软文广告是通过虚构的内容进行推广,本质上就是虚假广告,发布该广告的自媒体创作者应当依法受到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软文广告必须清晰、醒目地标明“广告”,让读者能够明确识别是广告。《广告法》第十四条规定:“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并能让消费者识别是广告。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的形式发布变相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清晰、醒目地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误导消费者。”《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并清晰、醒目地标明“广告”,让消费者识别是广告。”目前,很多软文广告没有标明“广告”,无法识别,让读者误以为只是普通文章,甚至受骗。这些软文广告应当按照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罚,由工商、市场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10万元以下罚款。
给自媒体平台一个清净的环境,必须净化自媒体软文广告。首先,读者要擦亮眼睛,对未标注“广告”字样的软文广告,要主动向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其次,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软文广告的监管,尤其是“10万+”类热门文章,一旦发现违法内容,要依法处罚,自媒体创作者要为此承担法律责任。最后,自媒体创作者在发布软文广告时推广软文,要加强自律,自查自纠,看看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避免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