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北京发布第4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报告指出,截至2018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8.29亿,较2017年底提升3.8个百分点;手机网民规模达8.17亿,网民通过手机接入互联网的比例高达98.6%;网络游戏的用户规模为4.84亿,使用率为58.4%。[1]此前在1月9日,继2018年游戏版号暂停接受申报之后,2019年恢复申报后的第一批网络游戏出版物号公布。[2]如此庞大的网络游戏市场加上监管的变化自然吸引了不少网络游戏企业切分这块蛋糕。
一、网络游戏经营单位的资质
1. 网络游戏出版
(1) 网络游戏出版行为
根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网络出版服务,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网络出版物,而网络游戏属于前述网络出版物的范畴。特别地,对于移动游戏,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下载或者在线交互使用的,也属于网络游戏出版行为。[3]实践中对于网络游戏的出版行为有很多称呼,有的将出版行为归类于网络游戏的发行,有的将其归于网络游戏的运营,[4]在本文中,为方便梳理网络游戏经营企业的资质证照,故将此处的出版行为与“运营”、“发行”等概念区分,专指通过网络向公众提供网络游戏的行为。
(2) 网络出版对应的资质
根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网络游戏出版单位需要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申请《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从事网络游戏出版服务的企业不仅要有存放在境内的服务器、存储等技术设备、固定的工作场所等硬件条件,还要具备相应的软件条件,即:
a、具备从事网络出版业务的网站域名;
b、智能终端应用程序等出版平台;
c、确定的网络出版服务范围;
d、有确定的、与其他出版单位不相重复的,从事网络出版服务主体的名称及章程;
e、其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至少有1人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f、除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外,还需要有适应网络出版服务范围需要的8名以上具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可的出版及相关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专职编辑出版人员,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3名;
g、有相与之适应的的内容审校制度。
实践中一些网络游戏企业通过委托具有《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的单位代为出版网络游戏,其自身并没有《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例如有些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自身并无游戏出版业务,而是通过授权共同发行商出版网络游戏。[5]
2. 网络游戏运营
(1) 网络游戏运营的概念
在法规中,网络游戏运营包括了出版及其后的发行运营等行为,概括来说包括为公众提供网络游戏,并从中获利的所有行为,其概念散见于与网络游戏监管相关的各个法规文件中,例如《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条:“网络游戏运营是指通过信息网络提供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并取得收益的行为。”《文化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事中事后监管通知》”)中列明了三种“运营”情形:
A、“以开放网络游戏用户注册或者提供网络游戏下载等方式向公众提供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并通过向网络游戏用户收费或者以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的行为。”
B、“通过开放用户注册、开放网络游戏收费系统、提供可直接注册登陆服务器的客户端软件等方式开展的网络游戏技术测试。”
C、联合运营:“为其他运营企业的网络游戏产品提供用户系统、收费系统、程序下载及宣传推广等服务,并参与网络游戏运营收益分成。”
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三定”规定>和中央编办有关解释,进一步加强网络游戏前置审批和进口网络游戏审批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前置审批通知》”)中也将出版行为涵盖在网络游戏运营之中。[6]可见,网络游戏运营是一个范围相对较广的概念,与实践中通常提及的“运营”有所不同,网络游戏的出版行为其实也是网络游戏运营的一种,下文中“运营”均指除游戏出版之外的游戏运营业务,也就是行业内经常提及的发行推广业务。
(2) 网络游戏运营对应的资质
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需要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而网络游戏的运营属于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自然需要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其申请条件为:
a、单位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b、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c、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d、适应的互联网文化活动;
e、确定的域名等。
通常而言,网络游戏的运营过程中需要向上网用户提供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因为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在向普通玩家提供免费服务的同时,也通过人民币玩家氪金、广告植入等方式获取收益。因此,网络游戏运营一般属于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因此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还需要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该证需满足以下条件:
a、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b、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等。
但实践中也有网络游戏运营公司只是从上游的游戏开发单位处得到游戏授权,然后通过三大电信运营商分发给不同的渠道平台,或者与联合发行企业合作,联合发行企业为其提供游戏产品,然后再分发到渠道平台中。在这种情况下,该公司并未向用户提供经营性互联网信息,也不负责网络游戏的出版,所以其不需要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也不需要取得《网络文化出版服务许可证》,[9]属于联合运营的一种,如北京分享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NEEQ: 837731),其所持有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已经满足了自身业务经营所需的监管要求,这种公司在行业中也称为网络游戏发行公司。
二、网络游戏本身的资质
1. 网络游戏的前置审批
根据《前置审批通知》,网络游戏出版前需要经新闻出版总署前置审批,未经新闻出版总署前置审批的网络游戏,一律不得上网。申报网络游戏出版的单位需要满足:
a、具有电子出版物出版资质或互联网游戏出版资质,;
b、其所申报的国产网络游戏作品已办理著作权登记手续或相关公证,或者能够提交游戏程序源代码,游戏原始著作权人须为中国公民或内资独资企业;
c、游戏运营单位须具有《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
d、《完备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实名验证手续证明》(移动游戏、通过网络下载的单机游戏可不提交)。
2. 网络游戏的出版审批
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实施新版<中国标准书号>国家标准的通知》:中国标准书号是出版物的标识,每个中国标准书号对应唯一一种专题出版物,中国标准书号的唯一性是出版物信息准确、实用和出版流通、馆藏信息化建设的基础保证。游戏出版服务单位负责移动游戏内容审核、出版申报及游戏出版物号申领工作。[10]网络游戏作为网络出版物的一种,也需要获得出版物号。
实践中,在获得上述前置审批的批复文件的同时,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同时会核发《网络游戏出版物号(ISBN号)核发单》,也就是该网络游戏的出版物号。
对于在中国境内运营的进口网络游戏,都必须事先依法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并办理著作权认证手续,在取得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著作权合同登记批复》后,由运营单位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申报,经省级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11]除著作权登记手续以外,其他要求与国产网络游戏的申报要求相同。
在目前实践操作中,所有的进口网络游戏均由新闻出版总署审批,并由其核发批准文号及出版物号。
3. 网络游戏的运营后备案
《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国产网络游戏运营之日起30日内应当按规定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
已备案的国产网络游戏应当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备案编号电子标签。国产网络游戏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文化部进行备案。
在申报前,运营单位需要准备:
a、游戏主题以及内容说明书、操作说明,以及游戏样品,自行审核结果(须写明是否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内容,含可能存在争议内容的相关说明,并加盖公章);
b、《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非申报单位自主研发的游戏产品,则需提供该游戏产品著作权人出具的授权运营协议或相关合同等文件);
c、单位自身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如果游戏采用联合运营的运营模式,则需提供所有联合运营单位签署的代理协议合同的复印件,以及所有联合运营单位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填写《文化部国产网络游戏联合运营情况登记表》。
4. 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货币
(1) 虚拟货币与游戏道具的区别
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货币和普通的游戏道具所对应的资质要求是不同的,监管机关对于虚拟货币的发行和交易要求都更为严格,因此有必要区分虚拟货币和游戏道具。简单说,用户通过法定货币直接或者间接购买的,并且可用于兑换其他游戏道具或游戏增值服务的,都需要按照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货币进行监管,除此以外的属于游戏道具。
《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有规定,虚拟道具种类增加、功能和使用期限调整的,需要在游戏的官方主页或者游戏内显著位置公示相关信息。[12]但对于虚拟货币,则需要其就提供发行和交易服务的主体资格进行申请。
虽然按照规定,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所发行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不得与游戏内道具名称重合,并且《暂行办法》第二条也对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货币做出了定义:“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者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虚拟兑换工具。”但只看以上定义还是不能有效区分虚拟货币和游戏道具,尤其是《事中事后监管通知》中就有规定,某些情况下的虚拟道具按照虚拟货币监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的,用户以法定货币直接购买、使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购买或者按一定兑换比例获得,且具备直接兑换游戏内其他虚拟道具或者增值服务功能的虚拟道具,按照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当前网络游戏中较为常见的兑换工具可能都叫做“货币”,其中一种是典型的虚拟货币,最明显的特征是由法定货币直接或间接购买获得,也用来购买游戏中的相关服务或道具,真正起到游戏中“等价物”的作用,如预付充值卡、预付金额或点数等;另一种是用户使用虚拟货币兑换的游戏币或在游戏内通过竞技获得的分数,如某些游戏币,这种游戏币主要用来交换游戏内的其他道具。虚拟货币和游戏币之间可以单向转换,虚拟货币可以购买游戏币,但游戏币不能再兑换为虚拟货币。[13]按照以上的规定,这种可兑换其他游戏服务或道具的游戏币也视为游戏中的虚拟货币,按照虚拟货币监管。
在文化部发布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监管和执法要点指引》中,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和虚拟道具有以下区别:
性质 |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 | 虚拟道具 (游戏币) |
产生方式 | 由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 | 由网络游戏研发企业作为游戏的内容研发 |
获得来源 | 由用户在游戏外使用法定货币直接或间接购买 | 由虚拟货币兑换或由用户在游戏内通过游戏方式获得 |
存在形式 | 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 | 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内 |
数据保存 | 由运营企业予以保存 | 由运营企业予以保存 |
使用范围 | 可在同一企业经营的一个或多个游戏中使用 | 只可在某一特定游戏中使用 |
使用用途 | 可兑换成为游戏道具、游戏币或其他增值服务 | 只能兑换成游戏道具,不可兑换成虚拟货币 |
价格 | 由发行单位制定,发行价格一般不变 | 根据游戏币总量的多少,价格上下浮动 |
表格来自《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监管和执法要点指引》
综合以上分析,单看名称不足以区分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货币和游戏道具,存在“等价物”特性的都需要按照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货币进行监管。
(2) 发行与交易服务的审批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是指发行并提供虚拟货币使用服务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是指为用户间交易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提供平台化服务。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服务企业的区别如下:
性质特征 | 发行企业 | 交易服务企业 |
经营方式 | 向用户直接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发行和销售 | 提供用户之间的各类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交易平台 |
服务范围 |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出售及提供相关使用服务 | 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 |
收入来源 | 企业自身发行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销售收入 |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费或其他增值服务 |
经营虚拟货币种类 | 本企业发行的虚拟货币 | 其他企业发行的虚拟货币 |
经营虚拟货币的价格 | 价格基本不变 | 价格可随供需上下调整 |
表格来自《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监管和执法要点指引》
同一企业不得同时经营以上两项业务。提供这两种服务的企业在资质方面的不同之处在于其各自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上的经营范围。因此,二者在提交申请的材料方面也有所不同。
企业申请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服务业务的,在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时须在业务发展报告中提交虚拟货币表现形式、发行范围、单位购买价格、终止服务时的退还方式、用户购买方式(含现金、银行卡、网上支付等购买方式)、用户权益保障措施、技术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
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业务还需要符合商务主管部门关于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的有关规定,在业务发展报告中提交服务(平台)模式、用户购买方式(含现金、银行卡、网上支付等购买方式)、用户权益保障措施、用户账号与实名银行账户绑定情况、技术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14]
总结
网络游戏行业市场广阔,整条产业链包括网络游戏的研发、出版和运营等,但不是每个网络游戏经营企业都会参与产业链各环节,也并非每个环节都需要相应资质,例如很多大型的网络游戏企业都没有开展网络游戏的出版业务,而网络游戏的研发过程也没有对应的资质牌照。本文梳理了网络游戏从出版到运营阶段所需要的资质牌照,以期对网络游戏企业的经营合规有所帮助。
注:
[1] 《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019年2月28日,中国网信网,http://www.cnnic.cn/hlwfzyj/hlwxzbg/hlwtjbg/201902/t20190228_70645.htm
[2] 《2019年首批游戏版号名单出炉:放出84个游戏版号》http://tech.qq.com/a/20190109/009274.htm
[3] 参见《关于移动游戏出版服务管理的通知》第一条。
[4] 参见指尖悦动(HK.06860)、吉比特(60344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5] 参见吉比特(60344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第161页。
[6]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三定”规定>和中央编办有关解释,进一步加强网络游戏前置审批和进口网络游戏审批管理的通知》:“网络游戏内容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在线交互使用或下载等运营服务是网络游戏出版行为。”
[7] 参见《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款。
[8] 参见《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9] 参见分享时代(NEEQ: 837731)《公开转让说明书》,第74页。
[10] 参见《关于移动游戏出版服务管理的通知》。
[11] 参见《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三定”规定>和中央编办有关解释,进一步加强网络游戏前置审批和进口网络游戏审批管理的通知》第三条。
[12] 参见《文化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13] 参见《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监管和执法要点指引》。
[14] 参见《文化部、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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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玉霄 律师
北京办公室 公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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