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首次专门提出“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概念。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成为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新境界。习近平总书记曾说:“人们没有法治精神、社会没有法治风尚,法治只能是无本之木、无根之花、无源之水。”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既有世界各国法治精神的共同特征,更有基于自己国情的中国特色。作为精神层面的概念,往往较难把握其内涵。
本期《时政热词青年说》聚焦“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这一核心议题,特邀北京大学团委博士生讲师团成员、法学院2023级硕士生周添,以青年的独特视角和专业领域的知识深入分析其形成原因和核心要义。从帝制时代的“统治工具”,到社会主义性质的“法制”,背后是以人民为中心的重大转变。从“法制”的完善到“法治”的建设,一字之差的背后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逐渐深入。从“国家守法”到“全民守法”,法治精神是实现法治现代化与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与美好向往。从历史的视角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坚实基础与发展方向,令我们更加理解何为“法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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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是由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的词汇,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长期以来,我们还见到过另一种对法治精神的说法,即法制精神,制度的制。似乎只有一字之差,但其间的内涵差异不可小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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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历史沿革的角度来看,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韩非子认为法是帝王之具,即一种由君主掌握控制臣下用于治理国家的工具。作为人治之法,在法律之上还有一位君主存在,帝制时期的法律目的是维护专制统治。2000年来,中国传统的法律观念几近于此。然而,随着社会主义传入中国,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与社会主义社会发生交融,孕育出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样的法律带有社会主义性质,其目的是造福人民,但此时的法律还更多是一种停留在纸面上的静态准则。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点从法律制度转向法律治理。正如孟子所言:“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有了良好的法律制度,还需要在实际中执行。随着中国式现代化的提出,党和国家进一步重视党和国家机构之外,每个公民乃至全社会形成了法律精神与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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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而言之,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生发于从法制到法治的转型,根植于以下几个要点:法律制度是工具,法律治理是底层逻辑;法律制度是静态的准则,法律治理是动态的共识,包含全社会方方面面的互动;法律制度与道德准则相对,法律治理则更强调与人治的不同;良好的法律制度是实现法律治理的基础,但仍要把法律制度内化为社会的核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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