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1年7月,某镇村民卯某某为防止自己种植的玉米被野猪损毁,产生在自家房后玉米地周围拉电网防范野猪的想法。后卯某某在一家五金店内购买了铁丝,并利用自制木桩将铁丝固定在玉米地周围,在夜间通电用于看护庄稼。2021年8月1日5时许,卯某某断电后巡逻庄稼地时发现被害人陈某某被其私拉的电网电击死亡。当日,卯某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21年8月16日,经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陈某某系电击死亡。案发后,卯某某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法院判决
卯某某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作案工具电线二十余米,6号铁丝二百五十米,依法没收。
案情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私设电网防范野猪而酿成悲剧的案件,被告人卯某某为防止野猪祸害庄稼,明知私拉电网具有危险性,可能会发生他人触碰电网引发伤亡后果,却抱着侥幸心理,依然私自架设了电线,其主观上已经预见私自架设电网可能会对不特定的生命、健康造成危害,却由于其过于自信,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发生,从而造成本案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被告人卯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被告人卯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构成自首,并愿意接受处罚,对其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卯某某案发后积极向被害人亲属赔偿并取得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随着生态环境改善、野生动物逐渐增多,野猪破坏庄稼的事件时常发生,广大群众可通过向相关主管部门反映或者办理合法的捕猎手续等途径进行解决,切不可私自采用不当甚至违法方法进行驱散。私设电网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法律法规也明确予以禁止,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在此,提醒广大群众高度重视,杜绝悲剧再次重演。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内容来源:略阳县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