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人员违规“荐股”,栽了。
重庆证监局表示,该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重庆证监局决定对秦艳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中国证券业协会从业人员信息显示,秦艳红在华西证券从事一般证券业务,登记日期为2020年1月,同年12月已离职,目前为离职注销状态。
那么,《暂行规定》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又作出什么样的规定?
根据《暂行规定》第七条: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
《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证券投资顾问不得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作出买入、卖出或者持有具体证券的投资建议。
《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责令清理违规业务、责令暂停新增客户、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