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快速发展,违法广告的形式和渠道日益多样化,医药领域违法广告更是成为重灾区,近期,多家药店因发布违法广告被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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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建市场监管局发布2024年第三批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其中,福建某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因发布违法广告,被罚款63950元。
该公司当事人在其经营网店上销售普通产品,发布含有“不再受高糖困扰”“防脱生发”等内容,违反《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销售的医疗器械产品广告中含有“安全无副作用”等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的“Α厂家的祛痘膏”广告图片含有Α厂家和B厂家对比内容,涉嫌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三条规定。
依据《广告法》相关规定规定,2024年8月,莆田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罚款63950元。
近日,湖北黄石市市场监管局同样查处了一批虚假违法广告案件,其中包括阳新县某药店发布违法广告案。
据悉,当事人在某外卖平台发布“黄连上清片,疏风清热、泻火止痛、牙齿疼痛、口舌生疮,24片*2版(薄膜衣)”广告,药品广告审批文件中的广告样片和当事人在外卖平台发布的药品广告内容完全不同,违反了《广告法》第四十六条,2024年8月,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以10000元的罚款。
由于药品的特殊性,药品领域广告违法一直是广告违法监管、整治的重点。
为加大对违法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的查处力度,今年4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工作方案,自2024年4月至11月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民生领域广告监管专项行动,进一步从严查处“神医”“神药”广告,严惩借健康科普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严厉整治在广告中冒充专家或者名医开展宣传、未经审核发布相关广告等违法行为。
今年8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曝光10起民生领域违法广告典型案例,其中有8起为医药相关案件。
8起案件的违规行为主要包括:保健品广告使用代言人、宣传保健品具有疾病治疗功能、发布处方药广告、在广告中对药品功效作出说明保证、宣传保健品之外的其他食品具有治疗保健功能、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等。在这批曝光的案件中,也不乏药店广告宣传违规案例。
据悉,自2024年4月市场监管总局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民生领域广告监管专项行动以来,全国市场监管部门以医疗、药品、医疗器械、食品以及教育培训类违法广告为整治重点,持续加大执法力度,已办结相关案件6753件,罚没金额共计5785.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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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直播带货业态快速增长,在直播过程中对“三品一械”(药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进行夸大或虚假宣传的现象备受关注,“三品一械”直播带货存在的诸如虚假宣传、违规广告代言和销售误导等问题尤为突出。
根据近期北京阳光消费大数据研究院、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法治研究会和消费者网联合发布的《“三品一械”直播带货消费调查报告》(简称《报告》)显示,2023年8月至2024年8月的“三品一械”直播带货消费舆情数据,共计26542条信息,有关“三品一械”直播宣传问题舆情相对比较突出,尤其是食品冒充保健品或药品违规宣传功效等问题比较普遍。
其中,虚假宣传问题最为严重,占比达到30.50%,主要涉及夸大功效、含糊其词、误导宣传等;违规广告问题占比为13.35%,包括违规广告代言、变相发布广告等。虚假宣传、产品质量等问题受关注度较高。
为进一步推动直播带货合规,充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直播带货业态有序竞争创新发展,已有地区出台了直播带货新规定。
8月,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北京市直播带货合规指引》,明确直播带货直播间运营者、直播带货人员和直播带货服务机构应对推广营销的商品进行查验,不得通过直播销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药品网络销售禁止清单》中的药品。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同时,发布食品、化妆品、生活美容广告,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和服务与药品、医疗器械及医疗服务相混淆的用语。
由此可见,“三品一械”直播带货问题已然得到相关部门的重视,且将在有效监管得到规范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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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产品宣传向来是《广告法》的踩雷重灾区,稍不留神,就容易踩到监管红线。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规定,药店开展营销活动要注意以下6个方面:
1、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
2、处方药可以在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发布广告,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
3、非处方药广告不得利用公众对于医药学知识的缺乏,使用公众难以理解和容易引起混淆的医学、药学术语,造成公众对药品功效与安全性的误解。
4、药品广告应当宣传和引导合理用药,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地购买和使用药品。
5、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等内容。
6、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