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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口蹄疫疫情应急实施方案

   日期:2024-12-05     作者:gzkwhzp    caijiyuan  
核心提示:黔西南州口蹄疫疫情应急实施方案黔西南州1 总则口蹄疫是由口蹄疫病毒感染引起的以偶蹄动物为主的急性、热性、高度传染性疫病,具
黔西南州口蹄疫疫情应急实施方案 黔西南州

1 总则

口蹄疫是由口蹄疫病毒感染引起的以偶蹄动物为主的急性、热性、高度传染性疫病,具有O、A、C、SAT1、SAT2、SAT3和亚洲I型7个血清型。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将其列为法定报告动物传染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

1.1 编制目的

建立完善口蹄疫疫情防范应对工作机制,指导和规范口蹄疫防控工作,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牲畜口蹄疫疫情,确保全州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贵州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口蹄疫防治技术规范》、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口蹄疫防控应急预案的通知(农医发[2010]16号)、以及《贵州省口蹄疫疫情应急实施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

1.3 工作原则

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依法防治、群防群控,快速反应、果断处置的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本州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口蹄疫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2 疫情监测与预警

2.1 监测与报告

黔西南州口蹄疫疫情应急实施方案

2.1.1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建立健全口蹄疫监测制度,建立和完善相关基础信息数据库,开展疫情风险评估。要做好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及时汇总分析突发疫情隐患信息,预测疫情发生的可能性,对可能发生的疫情及次生、衍生事件和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消除隐患。必要时,要立即向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通报。

2.1.2 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口蹄疫疫情监测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疑似口蹄疫疫情时,要立即向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2.1.3 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有关单位)接到报告后,认定为临床怀疑疫情的,应在1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州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州农业农村局)和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州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州农业农村局)应在1小时内将疫情报省动物疫病预防中心和州农业农村局。

2.1.4 州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科兽医实验室确认为疑似疫情的,应在1小时内向州动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州农业农村局),州动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州农业农村局)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向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2.1.5 州农业农村局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州人民政府和省农业农村厅。

2.2 疫情确认(口蹄疫疫情由农业农村部确认)

2.2.1 现场临床诊断。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派出两名以上具备相关资格的防疫人员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符合口蹄疫诊断技术规范标准的可确认为疑似病例。

2.2.2 州级兽医实验室疑似认定、省级实验室或国家口蹄疫参考实验室确诊。对疑似病例或症状不够典型的病例,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采集病料送州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科兽医实验室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可认定为疑似病例,同时将病料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和国家口蹄疫参考实验室复核、确诊。

2.2.3 农业农村部根据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或口蹄疫国家参考实验室的最终确诊结果,确认口蹄疫疫情。

2.3 疫情分级

口蹄疫疫情分为四级。

2.3.1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特别重大)疫情

(1)在14日内,连片的5个以上市(州)发生疫情。

(2)在14日内,15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或疫点数20个以上。

(3)省农业农村厅认定的其他特别严重口蹄疫疫情。

确认Ⅰ级疫情后,按程序启动《贵州省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本方案。

2.3.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重大)疫情

(1)在14日内,有2个以上相邻市(州)或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病毒引发的疫情。

(2)省农业农村厅认定的其他重大口蹄疫疫情。

确认为Ⅱ级疫情后,按程序启动《贵州省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本方案。

2.3.3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较大)疫情

(1)在14日内,在1个市(州)内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5个以上。

(2)省农业农村厅认定的其他较大口蹄疫疫情。

2.3.4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Ⅳ级(一般)疫情

(1)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

(2)省农业农村厅认定的其他一般口蹄疫疫情。

发生口蹄疫疫情时,疫情发生地的县级、市(州)级、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根据疫情趋势,及时调整疫情响应级别。

2.4 疫情预警

州农业农村局应当根据对口蹄疫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疫情预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预警后,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按照口蹄疫疫情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将口蹄疫疫情的预警由高到低划分为四级预警,分别为特别严重(一级)、严重(二级)、较大(三级)和一般(四级)四个级别,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2.4.1 Ⅰ级和Ⅱ级预警

发现特别重大、重大级别口蹄疫情风险时,由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发生疫情地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及经评估与疫情存在关联的地区发出红色、橙色预警,同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根据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预警或疫情发生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疫情通报,疫情发生地毗邻地区可启动应急响应,对本辖区内与疫情存在关联的地区发出预警。

2.4.2 Ⅲ级预警

发生较大级别口蹄疫疫情,由州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向有关县(市)发出黄色预警。

2.4.3 Ⅳ级预警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确定为Ⅳ级预警,由疫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针对疫情发生区域发出蓝色预警。

(1)辖区内发生突发口蹄疫疫情;

(2)在监测中发现突发口蹄疫病原学阳性样品,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和分析评估,可能出现疫情暴发流行;

(3)毗邻县(市)发生一般级别动物疫情,可能危及本县的。

2.5 预警响应

各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在预警信息发布后,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建议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同时,组织本级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处置准备,派出应急专家组赴疫区指导疫情处置。

根据口蹄疫疫情的发生、流行和处置情况,适时调整预警响应级别。风险消除后,及时宣布解除预警,终止相应措施。

3 应急响应

发生口蹄疫疫情时,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

3.1 分级响应

3.1.1 Ⅰ级响应

省农业农村厅根据疫情形势和风险评估结果,或根据农业农村部要求,报请省人民政府或省防控应急指挥部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启动应急指挥机构;或经省人民政府和省防控应急指挥部授权,由省农业农村厅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牵头启动应急指挥机构。迅速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扑灭疫情,全省开展口蹄疫排查和实行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3.1.2 Ⅱ级响应

省农业农村厅根据疫情形势和风险评估结果,或根据农业农村部要求,报请省人民政府或省防控应急指挥部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启动应急指挥机构;或经省人民政府和省防控应急指挥部授权,由省农业农村厅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牵头启动应急指挥机构。迅速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扑灭疫情,全省开展口蹄疫排查和实行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3.1.3 Ⅲ级响应

疫情发生州农业农村局报请州人民政府或防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启动应急指挥机构,迅速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扑灭疫情,疫情发生县(市)实行口蹄疫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州农业农村局加强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督导,根据需要组织专家组指导开展疫情处置,及时通知有关县(市)。必要时,由州农业农村局报请州人民政府或州防控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指挥机构。

3.1.4 Ⅳ级响应

疫情发生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防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启动应急指挥机构,迅速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扑灭疫情,疫情发生县(市)实行口蹄疫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疫情发生地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疫情发生地开展应急处置督导,及时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支持;向本州有关县(市)及相关部门通报疫情信息,指导做好疫情应对。

州农业农村局根据需要组织专家组指导开展疫情处置。

3.2 响应级别调整与终止

根据疫情形势和防控实际,由省级或疫情发生市(州)、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对疫情形势开展分析评估,及时提出应急响应级别调整或应急响应终止的建议,由启动应急响应的人民政府或防控应急指挥机构调整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4 应急处置

4.1 临时处置

在发生疑似疫情时,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在报告疑似疫情的同时,对发病场(户)实施隔离、监控,禁止家畜及畜产品、饲料及有关物品移动,进行严格消毒等临时处置措施。对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动物及其产品、对被污染或可疑污染物的物品(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立即开展追踪调查,并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4.2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疫点为发病动物或野生动物所在的地点。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以病畜所在的养殖场/户为疫点;散养畜以病畜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放牧畜以病畜所在的牧场、野生动物驯养场及其活动场地为疫点;病畜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疫情,以运载病畜的车、船、飞机等为疫点;在市场发生疫情,以病畜所在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疫区为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内的区域。新的口蹄疫亚型病毒引发疫情时,疫区范围为疫点边缘向外延伸5公里的区域。

受威胁区为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区域。新的口蹄疫亚型病毒引发疫情时,受威胁区范围为疫区边缘向外延伸30公里的区域。

在划定疫区、受威胁区时,应考虑当地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野生动物栖息情况,以及疫情溯源和分析评估结果。

4.3 封锁

疫情发生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

跨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时,由共同上一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4.4 对疫点采取的措施

扑杀并销毁疫点内所有病畜及同群畜,并对病死畜、被扑杀畜及其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或可疑污染的粪便、垫料、饲料、污水等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或可疑污染的交通工具、用具、圈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对发病前14天售出的家畜及其产品进行追踪,并作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4.5 对疫区采取的措施

4.5.1 在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对出入人员和车辆及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对疫区内的易感动物进行隔离饲养,加强疫情持续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积极开展风险评估,并根据易感动物的免疫健康状况开展紧急免疫,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一旦出现临床症状和检测阳性,立即按国家规定标准实施扑杀并作无害化处理。对排泄物或可疑受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可疑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圈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关闭生猪、牛、羊等牲畜交易市场,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出入疫区。

4.6 对受威胁区域采取的措施

根据易感动物的免疫健康状况开展紧急免疫,并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加强对牲畜养殖场、屠宰场、交易市场的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动态。

4.7 野生动物控制

了解疫区、受威胁区及周边地区易感动物分布状况和发病情况,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和监测结果,采取相应措施,避免野猪、黄羊等野生偶蹄兽与人工饲养牲畜接触。当地林业部门应定期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通报有关信息。

4.8 解除封锁

4.8.1 解除封锁的条件

疫区解除封锁条件:疫点内最后一头病畜死亡或扑杀后,经过14天以上连续观察,未发现新的病例。根据疫区、受威胁区内易感动物免疫状况进行紧急免疫,且疫情监测为阴性,对疫点完成终末消毒。

新的口蹄疫亚型病毒引发疫情的疫区解除封锁条件:疫点内最后一头病畜死亡或扑杀后,必须经过14天以上连续监测,未发现新的病例。对疫区、受威胁区内所有易感动物按要求进行紧急免疫,且疫情监测为阴性,对疫点完成终末消毒。

4.8.2 解除封锁的程序

经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验收合格后,由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向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新的口蹄疫亚型病毒引发疫情时,必须经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验收合格后,由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向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该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

必要时,请国家口蹄疫参考实验室参与验收。

4.9 处理记录与档案

各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对处理疫情的全过程做好完整的记录,并做好相关资料归档工作。记录保存年限应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4.10 非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加强检疫监管,禁止从疫区调入生猪、牛、羊等易感动物及其产品。加强疫情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发生风险,做好防疫各项工作,防止疫情发生。

做好疫情防控知识宣传,提高养殖户防控意识。

4.11 疫情跟踪

对疫情发生前14天内,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被污染饲料垫料和粪便、运输车辆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跟踪调查,分析疫情扩散风险。必要时,对接触的易感动物进行隔离观察,对相关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消毒处理。

4.12 疫情溯源

对疫情发生前14天内,所有引入疫点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来源及运输工具进行追溯性调查,分析疫情来源。必要时,对来自原产地猪、牛、羊等牲畜群或接触猪、牛、羊等牲畜群进行隔离观察,对动物产品进行消毒处理。

5 善后处理

5.1 扑杀补助

对强制扑杀的牲畜,符合补助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扑杀补助经费并给予补助,扑杀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

对省内市、县之间运输环节发现的疫情,符合申请扑杀补助经费条件的,由牲畜输出地负责申请、承担、发放补助经费。

5.2 后期评估

口蹄疫疫情扑灭后,各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时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5.3 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参加口蹄疫疫情应急处置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4 责任

对在口蹄疫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5 抚恤和补助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6 恢复生产

口蹄疫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口蹄疫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5.7 社会救助

发生口蹄疫疫情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6 保障措施

6.1 组织保障

按照国务院要求,严格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口蹄疫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建立健全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指挥机构,强化联防联控机制,密切部门协作。

6.2 条件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疫情监测、疫病诊断、流行病学调查、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杀虫灭源、应急物资储备、人员防护等防控经费足额纳入财政预算,建立健全应急处置队伍,落实应急资金和物资。

6.3 技术保障

各级兽医部门要做好技术储备工作,加强防疫人员培训,做好防控宣传,强化重点场所和关键环节监测,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各地要根据本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完善本地区口蹄疫疫情应急实施方案,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各有关部门协作配合,及时通报疫情形势和工作进展,及时调整完善防控策略和措施,共同做好口蹄疫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7 附则

7.1 本方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野生动物发生疫情的,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和风险评估结果,可参照本方案采取相关处置措施,防止野生动物疫情向家畜扩散。

7.3 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园、野生动物园、保种场、实验动物场所发生疫情的,应按本方案进行相应处置。必要时,可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风险评估结果,报请省级有关部门并经省农业农村厅同意,合理确定扑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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