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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军:论《贯彻司法工作的正确方向》的历史意义与时代启示

   日期:2024-12-30     移动:https://sicmodule.kub2b.com/mobile/quote/16501.html

摘要:《贯彻司法工作的正确方向》一文代表了中国共产党高层在陕甘宁边区革命时期对人民司法工作建设的系统思考,文中所倡导的司法坚持人民立场、贯彻群众路线、重视调查研究、加强队伍建设等观点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为新中国成立后的人民司法制度所继承和发扬,对新时代的检察工作仍有现实启示,作为司法机关的检察机关要始终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坚持人民司法立场,努力提升专业素能,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更好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关键词:人民司法   群众路线   调查研究   队伍建设


前言


1944年秋,时任绥德地委书记的习仲勋同志在陕甘宁边区绥德分区司法会议作了题为《贯彻司法工作的正确方向》的讲话,同年11月5日发表在《解放日报》。文章代表了党中央在特殊历史时期对司法工作的深入思考,文章所蕴含的人民至上的司法理念,坚持司法为民的宗旨和坚持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时至今日仍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一、文章创作的历史背景探微


《贯彻司法工作的正确方向》一文创作于人民司法制度的历史探索时期,既是对司法工作的理论思考,也是对司法实践的总结和反思。


(一)人民司法制度的历史探索。边区时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新民主主义革命、创建人民民主政权的特殊历史阶段。在这个时期,边区执政党治国理政就重视法治的作用,司法制度建设被纳入陕甘宁边区的施政纲领,并由此形成了“坚持党的领导、从实际出发、群众路线、依法审判、保障人权”的人民司法优良传统。当然在创建人民司法制度过程中不是一蹴而就的,更为困难的是要创立一套与中国古代传统司法和西方现代司法截然不同的制度,在制度创建过程中理念走向和司法实操均不免有争议。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陕甘宁边区政权坚持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边区政府抛弃了当时过分注重程序和强调司法人员专业化的司法模式,开始尝试大众化司法模式,更加彰显人民群众的主体性,追求对实质正义的实现。如通过简化审理层级和审理程序,强调司法工作人员要善于融入人民群众当中,另外在司法活动中注重吸收群众的参与,将人民群众的评价作为判断司法工作好坏的标准。陕甘宁边区政权在司法领域的一系列制度创新,其所蕴含的全新理念和创新的司法工作模式,为新中国确立的人民司法制度进行了历史探索,而且从当时的国际上对陕甘宁边区政府正面评价和边区群众对中国共产党的政权拥护来看,这种探索无疑被证明是成功和有价值的。


(二)探索实践面临的争议。探索是一个试错和未知的过程,不免惹人质疑。“陕甘宁边区所尝试的大众化司法不仅没有现成的理论,更与源自于西方的现代‘法治’学说相迥异,也没有可资借鉴的对象,在世界法制的发展史上可能都是独一无二的,因而难免众说纷纭。以张曙时为代表的观点认为边区司法工作人员存在法律知识缺乏的问题,未能吸收过去司法工作中的经验,调查案件的技术不过硬等问题。而时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院长的雷经天则认为要建立真正便利于人民的司法制度,那就要为人民着想,真正为群众解决问题,要着重于区乡政府的调解和仲裁,进一步简化诉讼手续,以求迅速处理案件。”从当时的历史背景来看,对于批判者指出的问题我们无法回避,因为司法是属于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其要依赖于经济基础,在生产力低下、物资短缺、交通闭塞的边区要建立一套正规化、职业化的现代司法制度是违背社会发展规律的,是无法完成的目标。但要稳定政权、团结人民群众,就不能对群众之间的矛盾纠纷置之不理,而是要建立一套与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司法制度,在没有外部力量可凭借的情况下,依靠人民群众自身解决大部分矛盾就是合理的历史选择。


(三)文章的简要评述。1943年春,习仲勋到陕甘宁边区绥德地区担任地委书记一职,他通过走访调查、座谈讨论、广泛听取广大干部群众意见,很快对该地区的历史和现实有了全面了解。习仲勋同志在陕甘宁边区绥德分区司法会议的讲话就是建立在其前期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反映了习仲勋同志实事求是的政治观、工作观和学习观。他在文章中强调司法人员要站在百姓立场开展工作,要深入乡村开展调查研究,加强自身学习等,这也是习仲勋同志在工作中的真实写照。习仲勋同志心怀人民群众,文章亦是真情流露,语言通俗易懂,却能深刻阐明道理,对如何站稳群众立场,如何坚持群众观点,如何做好群众工作等重要问题提出了独到的见解。文章坚持以问题为导向,针对当时司法工作中存在的弊端提出批评,告诫司法工作人员不能“坐堂办案”脱离人民群众,要杜绝官僚主义,同时指明了人民司法工作的正确方向,那就是要坚持人民立场、贯彻群众路线,扎实开展调查研究,坚持不断提升能力。


二、文章的历史意义蕴含


《贯彻司法工作的正确方向》一文不仅仅是一次高质量的会议讲话,更是一篇具有深刻历史意义的理论文章,其在探索人民司法制度建设中具有以下重要意义。


(一)反对司法精英立场,坚持群众立场。马克思主义认为法是有阶级性的,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向世人揭露了资产阶级法律的本质,指出:“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资产阶级制定的法律所保护的是资产阶级的利益,资产阶级的司法工作自然也要以维护资产阶级的利益为立场,但在西方法学理论标榜的司法官“政治中立”“司法不党”等观念的影响下,国内有人也附和。然而在习仲勋同志看来,司法官必然有其立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司法只能是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出发点,故强调“要把屁股端端坐在老百姓这一边”,而不能坐在少数统治者的怀里,这表明了中国共产党鲜明的人民司法立场,也从根本上揭示了人民司法制度和资产阶级司法制度的本质区别,那就是代表少数人的利益还是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司法工作人员如果对人民群众的利益漠不关心,那就不可能真正做到为人民司法。司法权的本质是判断权,其在判断过程中必然要有价值衡量,如果没有正确的政治立场,可能得出的结论就会五花八门,不光会破坏法律的正确统一适用,更有可能会损害到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比如民国时期国民党已建立起系统的法律规范《六法全书》,但其体现的是以蒋介石为代表的少数利益集团的意志,约束的对象是大多数劳动群众,比如同为军功显赫的将军犯法后,国统区和陕甘宁边区处理却截然不同,国统区的张灵甫杀害发妻后在蒋介石干预下只是轻判了之,而陕甘宁边区的黄克功杀人后却被执行死刑,两个案件的不同处理也昭示了两个政党的不同命运。


(二)反对机械司法,坚持为民司法。机械司法主义表现为司法刻板、缺乏灵活性,尽管司法人员有着遵守法制的优点,却不能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所变通,过于刻板理解法律和具体案件的事实与证据,对案件的处理往往偏离实质正义。司法机械主义存在各个历史阶段,在陕甘宁边区时期的司法工作中亦存在,具体表现为有个别司法人员机械适用国民党颁发的《六法全书》,侵害过老百姓不少的利益,面对此种现象,习仲勋同志在文中深刻指出“我们的司法方针是和政治任务配合的,是要团结人民,教育人民,保护人民的正当权益。越是能使老百姓邻里和睦;守望相助,少打官司,不花钱,不误工,安心生产,这个司法工作就越算做得好。”当时习仲勋同志已敏锐地认识到司法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为政治服务,稳定社会秩序,服务经济发展,强调司法要解决实际纠纷,更加注重实质正义的实现,这与我们现今司法工作所追求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一脉相承。如果司法人员只知机械适用法律,而不注重矛盾纠纷的实质化解,那么老百姓仍然会被纠纷所累,破坏的社会关系就难以恢复,老百姓自然不会对这样的司法制度满意和信赖。


(三)反对司法神秘主义,倡导深入群众。对于未经过西方文明强烈冲击的陕甘宁边区,司法活动对于边区人民还是富有神秘色彩,比如当地人民群众将边区法官马锡五称为“马青天”,一方面固然说明老百姓对马锡五法官办案公正的真心认可,但另一方面也可以看出老百姓仍然对司法官员的认识停留在传统认识程度上,认为司法官员是“高高在上的天”,这与中国共产党所提倡的“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工作理念是相悖的。习仲勋同志认为千百事件整天发生在人民中,最适当的解决办法,也就在人民中,新的创造要在老百姓中寻找。而在具体司法实践中深入群众的典型做法就是“马锡五审判方式”,其在司法理念上坚持司法主动为民的精神,在运作的技术层面上贯穿了灵活、便利的原则,在司法的目标追求上,寻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如马锡五审理的苏发云兄弟被误认杀人羁押案,马锡五通过深入当地调查走访,很快找到苏发云不在现场的证人;根据苏家与现场的距离,推测出苏家兄弟无作案时间;查证了苏家血迹的来源,从而排除了苏氏兄弟的嫌疑,找到了真凶,推翻了原来的结论。“马锡五审判方式”主要特点之一就是司法工作人员通过深入基层,接近群众,就地受理案件,可以通过群众全面了解案情,可以尽最大限度地克服当时司法检验技术落后、司法工作人员能力欠缺带来的不利影响。


(四)反对司法教条主义,重视调查研究。尽管陕甘宁边区在立法过程中强调要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原则。如《陕甘宁边区刑事诉讼条例草案》第三十八条规定:“案情复杂者,应于审判前为必要之调查。调查得派员或审判人员亲自就地调查”。《陕甘宁边区民事诉讼条例草案》也有类似规定。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在边区法制建设中,曾不同程度地存在过两种脱离实际的教条主义倾向:一种是新型教条主义,固守工农民主专政的法制原则,不顾边区实际一味照搬苏区模式;一种是旧式教条主义,受旧法的影响较深,坚持资产阶级法制原则,不顾边区的历史特点和新民主主义的实际,主张照搬国民党的法律。上述两种教条主义均因脱离边区实际情况,严重损害了边区法制建设,也让一些无辜群众蒙冤。比如同时期陕北人民法院审理的李海彦盗窃案一波三折恰能说明司法工作中教条主义的危害和重视调查研究之必要性。该案中村民谢拓氏家中荞麦被盗,同村村民马如俊作伪证称是李海彦所为,一审法院从证据的认定上入手“认为马如俊的证明不明确,判决谢拓氏将原赔荞麦三斗退还李海彦”是正确的,但不主动查明事实。谢拓氏上诉至陕北人民法院,陕北人民法院办案人员未深入调查,未吃清本案症结,作了模棱两可、息事宁人的处断。李海彦继续申诉。在申诉中,陕北法院办案人员先入为主,觉得群众的意见不会有错,就以荞麦是李海彦偷去的,判李劳役一个月,赔出荞麦不再退还。判后,李海彦夫妇再次申诉,因而引起该办案同志的慎重考虑。该案可贵之处就在于办案人员对当事人的再次申诉终于给予慎重考虑,更可贵的是重视申诉后进行了深入调查,查清了案情,给予“立地悔判”,终于还冤者清白,判决得以正确。从上述案例办理过程中可知司法办案过程中只有深入群众、重视调查研究,才有可能避免冤假错案,只想“坐堂办案”结果只能是矛盾纠纷无法真正解决,群众对司法的信任会越降越低。


(五)重视司法专业化,强调队伍建设。司法工作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从事该职业的人员也应该具有相当的专业水平,无论古代还是现代此为共识。“清末,沈家本们就是本着法官职业化的模式,来构建大理院的。宣统元年12月28日,《法院编制法》及所附的《法官考试任用暂行章程》《司法区域分划暂行章程》颁布实行,确定了法官以考试作为主要选任方式。”列宁同志在谈到如何建设工农检察机关的时候亦指出“我们有哪些人可以用来建立这种机关呢?只有两种人。第一,是一心为社会主义奋斗的工人。这些人受的教育是不够的。他们倒是想给我们建立优秀的机关。但是他们不知道怎么做。他们无法办到。他们直到现在还没有具备建立这种机关所必需的文化修养。第二,是有知识的、受过教育和训练的人”。针对边区司法工作人员普遍文化程度不高的现状,习仲勋认为搞好司法工作的关键之一在于提高司法人员各项基本素质,他指出司法干部首先应该着重于想问题,在业务上多花功夫,刻苦钻研。在工作中,应订出自己经常学习计划,不间断地提高自己。同时要加强自己品质上的修养,把革命利益放在第一位,处处给他人做表率。这与新中国成立之后党中央提出的“又红又专”干部标准不谋而合。


三、新时代检察工作的赓续传承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切向前走,都不能忘记走过的路;走得再远、走到再光辉的未来,也不能忘记走过的过去,不能忘记为什么出发。”通过学习《贯彻司法工作的正确方向》一文可以深刻把握陕甘宁边区时期人民司法制度的精神实质,可以充分感受到人民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对于新时代的检察机关而言,要自觉赓续红色血脉,发扬人民司法优良传统,奋力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进程。


(一)始终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中国共产党是人民群众利益的代表,检察机关只有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才能保证全心全意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利益。检察官在办案中要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要始终“把屁股端端地坐在老百姓这一面”,理解法律、解释法律也要朝着人民群众有利的一面去,永葆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历史证明陕甘宁边区时期的检察制度发展离不开党的领导,未来也昭示新时期检察事业的开拓更离不开党的绝对领导,只有全面坚持党的领导,落实党的决策部署,检察机关才能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中发挥重要作用,检察制度才能在国家权力体系中发挥更大效能。


(二)牢牢站稳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立场。检察制度发展的根本因素是人民的需要,此乃人民检察制度赖以存在的最大底气。习近平总书记曾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不仅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鲜明内涵,也是法治中国的目标指引,更是人民检察工作的基本方向。在开展检察具体工作中,要深刻把握以人民为中心的内涵,牢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立场,不断提供优质的检察服务,最大努力做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


(三)更加坚定社会主义检察制度自信。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个国家选择什么样的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是由这个国家的历史文化、社会性质、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而是在中国的社会土壤中生长起来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发展至今已有90多年,早已成为完全适应我国国情的制度,同时也是居于世界先进行列的检察制度。比如我国创立的公益诉讼检察制度,在世界上独树一帜,迅速成为世界法治文明新样本、新形态,对国际公益诉讼制度发展作出了开创性贡献。检察人员要通过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显著优越性和独特优势,更加坚定检察制度自信,坚决反对和抵制西方宪政、“三权鼎立”、司法独立等错误观点。


(四)强力推动实现更高层次公平正义。随着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解决社会主要矛盾的目标与方式亦实现整体性转换,法治建设的地位、功能与任务往往也大相径庭,人民群众对法治工作有了更高更好的需求。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并提出要“强化对司法活动的制约监督,促进司法公正”“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实现这一目标的总体方向是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着力点和关键抓手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首先要在办案实践中去落实、深化和拓展最高检党组提出的“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这一新理念,通过检察履职办案,在实体上确保实现公平正义,在程序上让公平正义更好更快实现,在效果上让人民群众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公平正义,做到检察办案质量、效率和效果的有机统一于公平正义。其次要切实提升司法服务的态度,要以人民群众的司法满意为标尺,坚决做到用心接待、耐心倾听、热情服务,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以扶困济危的人文情怀去关注、扶助弱势群体。最后在具体办理案件过程中,要对案件事实证据全面认真细致审理,深入案发地和群众中调查取证,尽最大可能去查清案件事实。要充分考虑案件的性质、情节、后果、当事人的态度以及社会影响等多方面因素,尽量缩小因主观认识导致的误差,进而得出综合的、精准的法律评价。


(五)充分发挥司法社会治理功能。社会治理是党领导下的各方协同共治型治理,司法工作对社会的安定和社会风险的防控,具有重大的意义,参与社会治理是检察机关的政治责任和法治责任。检察机关要积极推进诉源治理,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的监管漏洞、制度缺位和其他可能影响基层治理的问题,要通过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督促有关部门堵漏建制。做实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常态化推进公开听证、民事和解、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等工作,努力做到案结事了人和。要深化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全面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促进社会内生稳定。要充分利用大数据平台,强化与基层综治中心的衔接协同,及时掌握和研判矛盾纠纷、制度漏洞等信息,加强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应用,推动个案办理到类案治理,以高质效办案促进社会治理。


(六)努力锻造综合素质过硬的检察队伍。司法组织的专业化对高质量完成司法任务具有基础性作用。作为新时期的检察官一方面要强化法治思维,提升司法办案能力,努力提高证据审查判断能力,熟悉掌握证据审查规则,严格规范适用证据规则,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从而为公正司法打下坚实的基础。要提高法律适用能力,检察官在适用法律时要努力探寻立法者的意志,探求制定法的目的,持续学习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学习法律适用的方法和技巧,不断提高自身法律适用水平。要提高释法说理能力,检察官制作法律文书时要准确说明司法认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准确解释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另外要做到文理规范、通俗易懂,把法言法语转化为老百姓能听懂、愿意听的话语。另一方面要践行司法为民,提升群众工作能力。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要坚持群众路线、做好群众工作,始终围绕“事”和“人”两条线开展工作,把做群众思想工作贯穿办案的全过程,在发现事实真相、证据收集到位后,要主动化解矛盾纠纷,努力解开当事人“心结”。要切实解决重“事”不重“人”的错误理念,自觉践行“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司法理念,主动深入群众、深入基层。要创新和改进办案方式方法,改善群众司法体验,深化公开听证,发挥其在提高办案质量、统一思想认识、化解矛盾纠纷、促进息诉罢访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杨军:论《贯彻司法工作的正确方向》的历史意义与时代启示




作者:杨军

编辑:王雄艳   校对:薛蓉蓉 刘浩鑫  审核:闫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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