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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工作,好过有工作!现在也找不到自己的价值
发布时间:2024-11-22        浏览次数:0        返回列表

没工作,好过有工作!现在也找不到自己的价值

没工作,好过有工作!现在也找不到自己的价值

——题记

“我放下了”:愿得一心人之罪案真情


 

下周要开庭了,必须要会见。站在看守所的会见室了,还是有点纳闷:


 

李香香上次一把鼻涕一把泪的样子,仍在眼前,眼看过去一个月了,却没有看到要求会见的来信——这可不是她的风格!


 

坐下来等了五分钟,随着重重的铁门忽闪打开,稍暗的灯光下,探进短发齐耳的清瘦面孔,李香香弯腰踅进来,轻声的问好过后,在对面的铁椅子上坐下来。


 

今天的会见,用的是平时的家属会见室。我发现,间隔墙上,覆了一层黑色隔音海绵网。可是,这网并不隔音,隔壁会见的交谈,声声在耳。


 

刚问了两句,但见李香香皱了鼻子,侧着耳朵努力往前凑,问:“你说什么?...”


 

又往前凑了一次,但手脚都被定在椅子上,她低头望了一眼自己带铁铐的手腕,微挤挤眼,说:“麻烦打开扩音器吧。”


 

扩音器,是“口罩时代”留下来的。中间原本隔开律师和委托人的白色塑胶板上,已经密密麻麻地扎了一溜排数十上百的洞眼,以便内外通话。不承想,透音的孔洞,盖不过隔壁的声浪,仍要用到之前的扩音器。


 

再坐定,我听到,李香香说的第一句话是:“我放下了。”


 

“哦——!”错愕之下,我看见,李香香定定地望着我,道:


 

“如果,康康选择放弃,我能接受。”


 

说这话时,走廊灯照进来的背光里,稍显黑黢黢的脸上,李香香的双眼,就象两只小小探射灯,透射出特殊空间里痛定思痛之后的气定神闲。


 

我不由得一震。


 

李香香说的,是二人复婚的事儿。可是,我都没有放弃,难道她本人要放弃?


 

仿佛暴雨过后的湖面,日光和煦,惠风拂岸,即使是周围世界已成断壁残垣,也已融入天光云影,看不见一丝曾经的暴风骤雨、雷电交加。


 

有那么三秒两秒的时间,我知道了。李香香在人生的艰难时刻,完成了和自己的自洽。


 

当务之急:案子,通往人生新一程


 

“处理好案子,是当务之急,一切的一切,才会水到渠成。你和康康的事情,我必须不打折扣地传达,但是,只有全力以赴处理好现在的案子,才是解决所有问题的肯綮,才是现在的主要矛盾!”


 

上面,是一个月前会见时,我开导李香香的话,也是即将到来开庭的重中之重——没有比情绪稳定对一个抑郁症患者被告人更重要的了。


 

一个月前,面对没有收到家信的李香香,面对痛哭流涕的李香香,一通急猴猴的劝慰,完了,我又和助理专门请康康喝了一次酒。现在看来,我急切的劝导,是值得的,因为,让子弹飞一会儿,现在,李香香明显地淡定。但淡定来的突然,又让人有点心疼。


 

我决定,先读家信,这是康康上次酒吧回去后,凌晨两点写出来的家信。


 

十来分钟,信就读完了。


 

信中,无非是两人长长短短的过往,无非是时世艰难与女儿读书进步与成长。但只有成年人才能体会到,隐藏其中的“人生之刺”。


 

“亲爱的老婆:


 

“抱歉这么久没有给你写信,其实是害怕我的情绪传染给你,我知道你在里面很苦,我宁愿在里面的是我。我经常看着你的照片哭很久,我真的找不到工作。之前考的证也要养,其实没有什么用,现在也找不到自己的价值...我不曾告诉你的,是之前有个公司给我职位,除了买最低额社保,没发过一分钱,还要搞劳动仲裁,还让叔叔亏了点,所以没什么平台可以挂...其实这事情(注:陈康康是同案取保的被告人)确实对我来说太难了,有很多事情,让我感到深深的恐惧...”


 

上次会见,李香香抱怨老公写信敷衍,现在,字字滴血的家信里,满满的都是谋生的不易,还有,就是不忍吐露的浮沉与煎熬。


 

和康康认识快一年了,康康的家事,也慢慢知道了一些。这个来自离异家庭的阳光男孩,刚步入中年,又因为不期而至的刑案,送走了巨变中离世的奶奶,在家人压力下,最终把自己的家庭也打破了。


 

是的。香香和康康,还是彼此心中的配偶,但在法律上,早已一刀两断。女儿,归了香香。


 

二人的前程,正是铁窗里的李香香现在的担忧,迫在眉睫的担忧。


 

如果说,人生有低谷,那么,没有比涉数亿刑案的未决犯更低的了。


 

惊惧、惶恐、迷茫、失落、挫败、沮丧、不解...是他们正在经历的。


 

康康是一个,香香,是另一个。


 

一个在外,一个在里面。


 

沮丧的关键在于,他们要面对的,是连公诉人也感觉的到又无力拯救的冤屈。


 

让李香香疑惑的是,我居然信心满满,要掀开这个盖子


 

未解之冤:超7000万损失的“被告人”


 

好在,上一次的会见,辩护词成功递给了李香香,加上一通两个多小时的劝导,事情正在向好转变。


 

读完家信,李香香说,她要讲讲自己对案子的意见。


 

这次沟通,终于来到点醒她的环节——走出误区,需要一次次的努力。对于抑郁症患者,尤其如此。


 

情绪问题处理好了,案子的沟通顺遂了许多。


 

凡事,放下包袱,才能开动机器。当目标变得简单,离解决,也就一步之遥了。


 

李香香的意见,仍是在侦查阶段开始就不断重复的:


 

我们真是的看到中央金融机关退休领导站台才投资的!而且查了他们有《人民日报》的子公司入股、中央电视台滚动报道...


 

聚焦问题,才好解决问题。


 

我决心打断她的重复,不过,我选择了一个特别的方式:反问。


 

我相信,这样更能启发她思考。


 

我望着她,问:“您现在,是要给惠金网翻案吗?”


 

惠金网,就是李香香之前就职公司的简称,她是分公司经理。


 

李香香不愧是李香看,她睁大眼睛望过来,一秒钟,即刻点头:“我明白。我明白了。”


 

我继续说:“整个案子怎样处理,是法官要考虑的问题,我作为您的辩护人,重点是讲清楚你的情况。


 

“我不是李仁山、廖英雄(注:第一、二被告人)的辩护人,所以我的辩护方向,是瞄准你的特殊性,你在这个案子里的核心问题,要形成合力,才能达到我们想要的效果——无罪。”


 

李香香对我的策略没有意见,这是近一年来,沟通最顺畅的。


 

临走,她要我带几句话给康康。


 

李香香惦记家人,一如既往地讲了好多,我则一一记录。


 

比如监仓里有个艾滋病人走了,又来了两个精神有问题的,她作为班长管理不易。比如,房子能卖就卖,到时交罚金方便些。比如上次开庭问到的赵歆,她想起来了,之前和自己关系不错,其实也是公司员工,后来离职了。比如她写好了法官信,征求我意见是否开庭时提交?


 

让我吃惊的是,讲到康康没有工作时,她说:“没有工作,好过有工作。”


 

看到我迷惑,她补充道:“毕竟案子还没结。”


 

从看守所出来,我想起自己所处的世界。


 

经常,会看到打不起精神的人。对比之下,我感慨于李香香的通透。


 

我更感慨,看守所就象太上老君的八卦炉,能让身处其中的人,炼就火眼金睛,从此可以看透很多事情。相比,看守所以外的人,更应通透,因为,只有看透这迷雾满天的世界,才能找到自己的发力点,才能启动自己人生的齿轮

延伸阅读

1.优秀的病人——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随笔

2.于嘈杂与肃穆间看辩护——超十亿非吸案旁听侧记

3.挣扎的病患——超10亿非吸案庭审实战札记

 


【关键词】金融犯罪辩护律师;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金融犯罪案件律师;刑匠精品辩护律师团队;张王宏律师;私募、众筹、P2P暴雷潮辩护律师;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股权众筹;债权众筹;P2P平台;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犯罪辩护律师;互联网金融犯罪有效辩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律师;虚拟货币犯罪辩护律师;集资诈骗罪辩护律师;传销犯罪辩护;无罪辩护;无罪辩护研究;成功辩护;成功取保;取保候审;中国刑事律师;非法集资犯罪辩护律师;保险诈骗罪辩护律师;票据诈骗罪辩护律师;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辩护律师;赢辩;无罪辩护工作手记;刑匠;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工作随笔;刑事辩护的那些事儿;经典刑辩;雷霆辩护;著作“《赢辩——金融犯罪案件无罪辩护律师工作手记》(或名:《好好辩护》《自由9章》《硝烟吹尽》《千亿辩护》。状态:已签约,审校出版中)

张王宏: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暨刑匠精品辩护团队创始律师、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刑事部)主任、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首批 青年律师 导师 、广州银行刑事辩护申报入库律师 ,广州市警察协会第一届、第二届特邀研究员,广东省兼广州市社会组织评估专家。原律师事务所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第一任党支部书记。
 

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610349730        紧急咨询工作电话:13924281720【微信同号】

 

“刑事律师必须奋不顾身,追求更加卓越,因为你的工作事关委托人的自由、财富、名誉。以专业、尽责的辩护开展工作,以工匠精神铸造经典,以大量成功的辩例,不断诠释刑事辩护领航者的新高度。”

                  ---张王宏律师如是说

 

张王宏律师1998年毕业于中山大学,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学位。是一名专注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在泛金融类犯罪案件办理中,赢得多起庭审阶段退回补充起诉后免诉之无罪、审查起诉阶段不诉之无罪、侦查阶段不捕之无罪等成功案例的专业刑事律师。

 

金融犯罪等刑事案件辩护,可能导致当事人巨额财产瞬间化为乌有,上演妻离子散、子女辍学的人生悲剧。每一起案件都会带来人生、家庭的巨变。辩护工作不能有一丝半点失误。为保障办案质量,为当事人提供有效辩护,张王宏律师一年办理案件原则上不超过八起,只接办有一定理据的重大金融犯罪案件。

 

限于篇幅,以下仅列举团队张王宏律师办理的部分金融犯罪案例:

 

1.2019年年中,受托接办北京某p2p公司高管COO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该案涉案总金额高达1200亿。2019年5月初,张王宏律师介入后发现,本案的指控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当事人孙某因为与公司高层理念不和,短时间内两次入职两次离职,且所负责的项目远离公司核心业务。2020年上半年疫情期间,张王宏律师因阅卷困难与检察官沟通,披露了孙某涉案的具体问题,引起了专案组的重视。经过详细介绍孙某涉案情节,提出孙某不构罪的辩护意见。当事人孙某在2020年8月12日被取保释放,8月14日收到不起诉决定书(酌定不起诉)。

 

2.2023年,天津张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张某某被认定为涉案公司副总,2008-2016年,共介绍4投资合计290余万元,在案证据还显示,张某某曾以涉案公司所在大楼抵押贷款2500余万元。张王宏律师认为,对委托人的指控,在工作内容、就职时间、介绍投资行为,存在重大且明显的错误。有针对地提出四项无罪意见:空有"副总"头衔而没有参与经营决策、多年前已离职没有具体参与吸收存款行为、认定发展4名出资人与在案优势证据矛盾等。(审查起诉阶段,通过侦查机关撤回案件,委托人被解除取保,实现无罪)

 

3.2023年,佛山某前房产老总丘某某涉资金支付结算非法经营罪案。律师提出辩护意见认为,丘某某系另案非吸犯罪受害者,只裁剪其作为非吸案受害者行为中的一部分,而无视其损失不能收回。导致丘某某刚成金融灾民,又要变成罪犯,客观上扩大金融机构损失。且对在案同样行为人不予追究责任,涉嫌渎职滥权。2024年1月4日,春节前回家与妻儿团聚(最终法院认可相关意见,丘某某得到缓刑的轻判)

​4. 2018年北京焦某某被控睿某贷P2P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焦某某作为交叉持股8%注册股东。张王宏律师在案件移送检察院呈捕的第一天,提交申请不批捕的法律意见,附卷焦某某未参与实际运营管理的12份证据,申请检察官当面听取律师意见。在与检察官当面沟通时,抓住可能存在人际关系紧张的刘某某指认焦某某涉嫌犯罪、焦虽为技术人员但并非技术出资、为何无参与实际管理却担任挂名股东、多公司交叉持股等焦点问题,全面有效披露。其后,与家属、检察官持续沟通退还赃款具体事宜。在第37天,焦某某被成功取保释放,后解除取保。焦某某为情节轻微的无罪。

 

5.2019年,深圳胡某债转股中被指控数额特别巨大合同诈骗罪案,表面是合同诈骗的刑事案子,其实,胡某系套路贷的受害者。张律师通过不懈的努力,提交十余份法律意见书,对涉案的情况、证据一一与检方核实,同时不拘泥于辩护本身,提出刑事控告的辩护策略。最终,在审查起诉阶段,为当事人胡某争取到不起诉,实现了实质意义上的无罪辩护(法定不起诉,实质无罪)。

 

6.2018年常州市史某某涉嫌承兑汇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8亿元的自首及辩护。张王宏律师带领当事人自首,随后史某某因无犯罪事实被释放。离开公安局后却被债权人非法拘禁,律师接到求救信号后,远程报警,使史某某约6分钟后被解救。被刑事拘留后,侦查机关在《起诉意见书》中增加了诈骗罪的指控,可能导致史某某被重判。律师提交申请调取可证明史某某无罪证据的申请、事实不清应予不起诉的法律意见书、人员关系及资金流向图表。同时,就史某某身体情况,3次提交取保申请,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四个月时,史某某被取保。史某某并非无罪,辩护律师通过精准辩护,使当事人自首后又成功取保,两次结束了被刑事拘留或非法拘禁的状态。通过开庭前沟通,促成法院将案卷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变更起诉决定中,撤销了对诈骗450万元的指控,认定了史某某的自首情节。2019年20182月宣判有期徒刑三年(自首未果后被非法拘禁的解救+审查起诉阶段成功取保+450万诈骗的撤回起诉后免诉之无罪 +非吸法定最低刑三年)。

 

7.2019年公安部督办、黑龙江某市荷兰国被告人z被控2.8亿元地下钱庄非法经营案。辩护律师提出非法证据排除、证人出庭作证申请、调取新证据申请,庭审中,认为书证、电子证据等客观缺失,仅凭主观证据不应给被告人定罪,而且可以根据在案线索,对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未调取,案件第一被告人即委托人自幼在国外生活并接受教育,不能用专业的汉语交流,且不认识汉字,对其辩解受到引诱和威胁的情况下形成的笔录的真实性不应采信。法庭采纳了辩护意见,在公诉人提出6年至6年2个月的量刑建的前提下,作出缓刑判决。

 

8.2018年善林金融广州某两个分公司负责人Z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张王宏律师自介入后,在不同阶段拟定不同的辩护策略,在多达21名被告人而当事人排名第二的情况下,在审判阶段抓住案件中单位犯罪、主犯还是从犯、犯罪主观故意、既是被告人又是投资人的双重角色下的财产追缴问题、鉴定意见效力与犯罪数额认定问题、自首与立功。为曾某某争取到法定最低刑和量刑建议内最低刑(法定刑格内最低刑+量刑建议内最低刑)。

 

9.2018年公安部督办、黑龙江某市经办的詹某某被控11亿美元非法经营罪案。辩护律师在开庭前提交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促成召开庭前会议。庭上,向出庭作证的警察提问,将案件存在未按规定录音录像、非法取证等问题,呈现于法庭,同时,就案件缺乏詹某某与犯罪上下线人员联系的证据、犯罪数额未查清、詹某某无获利等问题发表詹某某无罪的辩护意见,使詹某某得到缓刑的轻判

 

10.2023年,辽宁大连市秦某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大连中某某某有限公司分公司总经理,涉案金额19亿多元,未偿还部分2.9亿多元,被指控为主犯,公诉人量刑建议7-8年(在新的刑法修正案及新司法解释出台后,认定为从犯,突破量刑建议轻判4年,罚金8万元)。

​11.2017年梁某被控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罪名由集资诈骗变更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起诉时公诉人又认为应构成集资诈骗罪)。梁某因挂公司副总裁的头衔,被侦查机关在《起诉意见书》中列为第1犯罪嫌疑人,律师阅卷后,向办案机关提交非法证据排除、调取无罪证据的申请和酌定不起诉的法律意见书,使梁某在《起诉书》中成为倒数第2的被告人(倒数第一的被告人梁某某系后期被抓获后并案,按原有三名人员,则梁某实际变更为倒数第一的被告人。实报实销一年十个月)。

 

12.2018年吉林省双辽市陈某金融关联类涉众型犯罪。涉黑犯罪是金融犯罪中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在陈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抢劫罪、故意杀人罪的案件中,张王宏律师通过会见、阅卷深入了解案情,经与检察院刘检察官科长当面沟通并递交书面材料。使检察院在随后的起诉书中免除了对抢劫罪的起诉,同时故意杀人罪改为故意伤害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由骨干成员变为一般成员(审查起诉阶段重罪免诉

 

13.2018年,陈某某涉嫌国某私募基金10亿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案。陈某某经查实吸收资金1.1亿多名,原为排名第三的犯罪嫌疑人,经张王宏律师介入辩护,于审查起诉阶段成功取保释放。审判阶段,排名下调到第四名。张王宏律师从陈某某投资500多万元未收回、案件应为单位犯罪而非自然人犯罪、没收陈某某违法所得应综合考虑其投资款未收回的情况按比例从返还的投资款中扣除、陈某某尽到了应有的注意义务且涉案公司在基金协会备案故不应认定为具备非法性特征、陈某某介绍的投资人未超出亲友范围不应认定具备社会性特征等方面全面辩护。单位犯罪等意见,得到了法院的认可(审查起诉阶段取保+缓刑)。

 

14.2019年,包头市安某被控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金融犯罪之上游关联罪名)、寻衅滋事罪。安某于原一审上诉后,案件发回重审。虽原一审只判处基础罪名,但发回重审的一审仍背负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张王宏律师以基础罪名依法不成立、已过追诉时效、证据不构罪等为安某辩护,进而认为涉黑罪名同样不成立。扎实发问、质证、辩论。后一审判处安某寻衅滋事罪一年,安某不上诉(成功打掉涉黑罪名、轻判)。

15.2017年湖北籍余某某数额特别巨大网络期货诈骗罪一案(侦查阶段取保,实质无罪)。

 

16.2019年内蒙古吕某P2P平台等造成1亿多元损失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通过发问、提交辩方证据,使公诉人当庭认定了被告人构成自首。同时,认为吕某作为民营企业家,轻判有利于尽快经营,有利于尽快挽回被害人损失(避免被认定为集资诈骗、原起诉书中没有认可的自首得到认定)。

​17.2020年,赣州宋某某被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宋为深圳某私募基金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管,该公司也是主体经营在赣州的某集团公司的旗下成员公司。指控认为,宋在赣州公司集资宣传、起草相关协议和合同。结合在案卷宗材料,并补充提交证据材料,张律师在辩护中,认为宋完全系履行职务行为,既不存在操纵指挥决策,也没有具体负责并参与犯罪,对比上司、具体审核、草拟协议合同人员,应认定无罪(轻判)。

18.2017年千木灵芝广州总监李某某被控1.2亿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轻判)。

 

19.2019年北京市李某某涉嫌诺某私募、P2P、资产理财管理公司300亿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起诉时,从排名第三的犯罪嫌疑人变为排名第七,轻判)。

 

20.2019年湖北省恩施市吕某某涉嫌太阳能公司组织、领导传销案(一审量刑建议内最低刑轻判后,继续受托上诉,二审后继续受托申诉)。

 

21.2019年广州孙某某涉嫌虚拟货币集资诈骗罪(轻判)

 

22.2019年云南籍车某某涉嫌新能源公司集资诈骗罪。在逃中咨询张王宏律师,后按律师建议自首,审查起诉阶段,成功变更罪名为非吸收公众存款罪。审查起诉阶段,根据车某某情况,申请精神病鉴定,引起检察官及侦查人员重视。庭审中,车某某认罪认罚被当庭撤销,又被认定系累犯,经三次开庭,辩护律师提出其涉案情节、金额、具体职位等方面存在认定错误的问题,后,总涉案金额1.5亿元的新能源涉非吸案,实报实销轻判2年

 

23.北京高某涉中介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精准法律意见+免于羁押)

 

24.2021年,河北邯郸陈某涉地下钱庄非法经营罪案(侦查阶段成功取保)

 

25.2021年,黑龙江大兴安岭马某涉地下钱庄10亿余元非法经营罪案。律师根据在案证据,指出模式一所涉9亿元涉案金额,不能证明系非法经营金额,而另1亿元中有证据可证明,系案外人获取了收益,而无证据证明马某获取了报酬。(无罪辩护+遵照委托人意愿调整为认罪认罚+在新司法解释大大提高非法经营地下钱庄刑期的情况下获顶格轻判

 

26.2023年,新疆某某市黄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律师紧密围绕证据,提出黄某某从事民间借贷居间服务,与非法吸收资金行为存在区别;不能以公司正常经营行为,套用非吸罪的四个基本特征,据此,认为黄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同时,对涉案查扣被告人全部房产、银行账户等错误做法,提出应保留其配偶合法份额并保证被告人今后正常生活部分。法院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轻判)

 

27.2024年,大连分公司负责人高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本案涉案金额高达19亿,认定造成损失3.9亿。张王宏律师经阅卷、多次会见被告人,提出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次要作用,属于从犯等辩护观点,得到法院采纳。最终,本案突破量刑建议六年六个月,判处五年十个月。(轻判)

​28.2024年,广西黄某被判涉180亿元虚拟货币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张王宏律师提出,案涉网络平台,不能排除正常经营且有盈利的可能。对黄某构成犯罪的证据,主要建立在言词证据的基础上,而言词证据不能排除非法取得的可能。电子证据是本案的重要客观证据,但相关证据不能形成明确、唯一的结论,又存在将一般性商业运营中鼓励发展团队、解答咨询规则变更等参加传销活动的内容,拔高、重复评价为组织、领导传销犯罪,与法无据。认定黄某构成主犯,与原一审法院同类判决矛盾。最后,对涉案财产处理,与在案客观证据矛盾,且没有确保黄某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的相应份额,突破了法律规定的底线,有违基本人道主义精神。建议:将案件发回后由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对于确存在行政违法部分,由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并退还黄某合法部分财产(轻判)。

 

29.广西柳州唐某某涉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案件因金额特别巨大,经区检察院移送市检察院,经提交辩护意见,检察官采纳,案件得以从市检察院移送区检察院,从轻)。

 

30.2022年,山东省某某县王某某被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轻判)

 

31.2023年,深圳锦某集团刘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办理中)

 

32.2024年,广州某城市分公司经理、部门经理涉非吸案(办理中)

 

33.广州首例林某健等,利用地铁每站连贯设有银行柜员机特点,连续数站提现作案的信用卡系列诈骗案(任公职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