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刘思芮 林业知识服务 2023-12-01 16:08 发表于北京
摘要: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人与野生动物的相处方式一直是学术界关注的重点之一,实现二者共生是生态保护的重要目标。文中以共生理论为切入点,以共生单元、共生环境和共生模式3要素为分析单位,以中国西双版纳地区为例,分析人与野生动物共生存在的困境,如社会公众对野生动物保护认识不足、政府部门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不到位、社区居民与野生动物冲突频繁且损失严重、野生动物生存环境面临威胁等共生单元困境,生态系统遭到破坏、政策体系不完善、致害补偿制度不健全等共生环境困境,以及人与野生动物互惠共生模式难以实现、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之间存在矛盾等共生模式困境;针对存在的困境,结合共生理论,提出了建设长效发展的共生单元、塑造适宜完善的共生环境、构建互惠互利的共生模式等破解路径,以期推动人与野生动物的关系达到和谐共生的理想状态。
关键词:野生动物,共生困境,共生单元,共生环境,共生模式,共生理论,西双版纳,中国
作者:刘思芮 窦亚权 李 娅
1 人与野生动物共生理论及关系
2.2 共生环境困境
2.2.1 自然环境:生态系统遭到破坏
生态系统遭到破坏包括野生动物适宜生境破碎化和生境质量下降。因社区农田、道路、基础设施等的分布导致野生动物栖息地不断被挤占,生境破碎化会引起面积、隔离和边缘等效应,甚至影响野生动物的生存与繁殖。1990—2019年西双版纳天然林面积丧失3 696.01 km2,减少的天然林主要转变成了经济林和耕地,野生动物生境面积逐渐缩小。同时,部分自然保护区内水电站等基础设施的修建严重阻碍了野生动物的迁移和种群交流。对于野生动物而言,需要选择最适宜的植被类型作为栖息地,如亚洲象最喜欢草地、灌丛、竹阔混交林、竹林等栖息环境。西双版纳自然保护区森林覆盖率由1983年的88.9%增加到2021年的97%,但草地面积却减少了8.3%,表明亚洲象生境质量在不断下降。
2.2.2 社会环境:政策体系不完善
政策法规制度作为野生动物保护的强有力保障,当前存在地方政策法规制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相关内容衔接不畅的问题。西双版纳的野生动物保护政策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及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制定的。但对《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以下简称《保护条例》)与2022年12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进行比较发现,前者在保护目标、保护范围、宣传教育等方面仍存在需要补充和完善的部分,尤其是在《保护条例》中并没有将野生动物保护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子目标充分体现。
2.2.3 经济环境:致害补偿制度不健全
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制度主要是弥补受害者的损失,但这一制度在实践运行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补偿立法工作不够完善。在西双版纳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制度完善过程中,虽然补偿制度的法律地位在部分地方性法规中得以确认,但因缺少补偿方面的专门立法,使得实际操作难以进行。2)补偿主体单一。西双版纳的野生动物致害补偿资金来源主要以政府财政转移支付为主,但野生动物肇事频繁区域大多处于经济欠发达地区,政府财力有限,若一味依赖财政赔偿,将无法弥补经费缺口。3)补偿效率低效。在西双版纳,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大致需要经过上报、核查、审核和发放等环节。在上报环节可能出现漏报、虚报等情况;在核查环节,县级机构赶到肇事现场进行核查不方便且易产生较高成本,从而降低补偿效率。4)补偿不充分。由于难以精准地核算受害者损失,实行完全补偿又担心道德风险,甚至可能吸引那些想获得高额补偿的人员在相关区域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从而对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的保护效果造成一定的消极影响。1990—2017年景洪市因野生动物肇事实际补偿2 735万元,但补偿率仅为11.4%。
2.3 共生模式困境
2.3.1 人与野生动物互惠共生模式难以实现
互惠共生模式是共生单元之间彼此互利、共同发展的一种理想化状态。在人与野生动物关系中,人处于主导地位,而野生动物在生境选择和占有食物来源等方面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人可以有意识地引导野生动物的行为、改造野生动物栖息地,还能改善与野生动物的关系并从中获利。西双版纳通过建立5条亚洲象的生态廊道,有意识地引导亚洲象避让人类生活生产区域。同时,政府积极引导当地居民调整种植结构,建立食物源基地,将亚洲象吸引到远离居民生产生活区的食物源基地取食,降低亚洲象入村取食及人象相遇的概率。野生动物在二者关系中获取的利益是受到保护,而目前人与野生动物之间的关系还处于和谐共生的初期阶段,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还不到位,短期内难以实现互惠共生模式。
2.3.2 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之间存在矛盾
互惠共生模式作为一种最理想的模式,需要兼顾各方利益主体需求,在促进多元主体参与野生动物保护的同时,保证各利益主体利益最大化。国际组织、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当地居民和高校等都是野生动物保护的利益主体,应赋予其参与野生动物保护决策的权利。自然保护区可以为当地居民提供生态公益岗位,将居民从资源利用者变为资源保护者;政府部门可以为社区提供资金资助、调整产业结构等,提高居民对野生动物的容忍度。此外,还应协调好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之间的矛盾,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给予野生动物最大程度的保护。
第一作者:刘思芮,女,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林业经济与自然保护地,E-mail:113534271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