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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安区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
2024-12-05 17:40
金安区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 金安区

1.总则

非洲猪瘟是由非洲猪瘟病毒引起的猪的一种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动物传染病。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法定报告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是我国重点防范的外来动物疫病之一。

1.1 编制目的

及时扑灭突发非洲猪瘟疫情,保障生猪养殖业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农业部关于印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六安市金安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切实落实防控工作责任制,联防联控,形成防控合力。

坚持预防为主,贯彻“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防控方针。按照“早、快、严、小”的要求,及早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突发非洲猪瘟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组织管理

2.1 应急指挥机构

区防控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我区非洲猪瘟疫情应急管理工作,并根据突发疫情应急处置需要,向区政府提出启动金安区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响应建议。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非洲猪瘟疫情应急管理工作,并根据突发疫情应急处置需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本辖区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响应建议。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成立防控非洲猪瘟应急指挥小组,应明确组成部门,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多部门共同参与的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2.2 职责分工

区农业农村局、区畜牧水产中心牵头组织协调区直相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依规做好非洲猪瘟疫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区林业部门要强化野外巡护,发现野猪异常死亡的,要采取措施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对疑似病例要按规定采样送检。区市场监管部门要做好餐厨剩余物收集、运输、储存、处理各环节监管,严厉打击流通环节违法经营畜禽产品的行为,严防病死动物及产品流入市场,维护市场经营和价格秩序。区公安部门要做好疫区安全保卫、社会治安管理等工作,依法加强有关案件侦办,对恶意传播疫情的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区交通部门要加强生猪运输车辆的监督、检查和登记,落实生猪运输车辆凭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承运和享受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区卫生部门要加强人畜共患病知识宣传、解释和诊治,切实做好疫病防控工作。区财政部门要根据疫情发展和防控工作需要,做好财政经费保障工作。区邮政部门要加强查验,禁止来自疫区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区宣传、网宣、商务部门和其他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加强信息共享和措施联动。辖区内驻军依法参与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积极协调本辖区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疫情监测与报告

3.1 疫情监视

区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要密切监视全国、本省和周边县()非洲猪瘟疫情动态,科学评估非洲猪瘟传入我区的风险,及时提出相关措施建议。

3.2 疫情监测样品采集、送检

区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要做好非洲猪瘟疑似样品的采集工作。采集的样品,按国家规定,送至具有检验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

3.3 疫情报告与确认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不明原因生猪死亡、野猪异常死亡等情况,应及时向区畜牧水产中心报告。区畜牧水产中心接到可疑疫情报告后,按照国家动物疫情报告要求,上报至市区畜牧水产中心。

疫情响应

4.1 疫情分级

根据非洲猪瘟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非洲猪瘟疫情划分为三级:特别重大(Ⅰ级)疫情、重大(II)疫情和较大(III)疫情。

4.1.1 特别重大(Ⅰ级)疫情

15日内,2个以上()省级行政区发生疫情并流行。

4.1.2 重大(II)疫情

15日内,在1个省级行政区内,1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发生疫情。

4.1.3 较大(III)疫情

在公路口岸、铁路口岸和港口(空港、海港)进口的生猪中检出非洲猪瘟病毒。

4.1.4 发生非洲猪瘟疫情首次传入我国等其他突发疫情情形时,由农业农村部根据实际情况认定。

4.2 分级响应

发生非洲猪瘟疫情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应急响应。我区有关部门按程序启动《六安市金安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本预案,并根据农业农村部发布的疫情预警,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4.2.1 特别重大(I)疫情响应

农业农村部向社会发布I级疫情预警。我区立即启动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发生疫情的县()、市、省暂停生猪及相关产品调出本县、本市、本省,发生疫情的县()暂停生猪屠宰,关闭省内所有生猪交易市场。全国范围内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排查工作。

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

4.2.2 重大(II)疫情响应

农业农村部向社会发布II级疫情预警。发生疫情省份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立即启动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发生疫情的县()、市暂停生猪及相关产品调出本县、本市,发生疫情的县()暂停生猪屠宰,关闭省内所有生猪交易市场。相关省份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排查工作。

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

4.2.3 较大(III)疫情响应

农业农村部向社会发布III级疫情预警。相关口岸、港口所在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协调海关等部门立即启动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排查等工作,相关口岸、港口所在县()暂停生猪及相关产品调出、暂停生猪屠宰,关闭省内所有生猪交易市场。

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

4.3 应急响应的终止

非洲猪瘟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相应的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

应急处置

5.1 疑似疫情的应急处置

对发病场()的动物实施严格的隔离、监视,对发病场()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进行采样检测。

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饲料及垫料、废弃物等有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5.2 确诊疫情的应急处置

疫情确诊后,区畜牧水产中心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决定。

5.2.1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疫点:发病猪所在的地点。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殖场(),以病猪所在的场()为疫点;散养猪以病猪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放养猪以病猪所在的活动场地为疫点;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运载病猪的车、船、飞机等运载工具为疫点;在市场发生疫情的,以病猪所在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屠宰加工厂()为疫点。

疫区: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的区域。

受威胁区: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区域。对有野猪活动地区,受威胁区应为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0公里的区域。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时,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野猪分布情况,以及疫情追溯调查和风险分析结果,综合评估后划定。

5.2.2 封锁

疫情发生所在地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发布封锁令。

跨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时,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5.2.3 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疫情发生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及时组织扑杀和销毁疫点内的所有猪只,并对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排泄物、餐余垃圾、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出入人员、车辆和相关设施要按规定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

5.2.4 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疫情发生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按照程序和要求,在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消毒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生猪交易市场和屠宰场。对生猪养殖场()等场所进行严格消毒,并做好采样检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根据检测和调查结果确定扑杀范围。

5.2.5 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生猪交易市场。疫情发生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对生猪养殖场()、屠宰场全面开展临床监视,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强化防控措施。

5.3 野生动物和虫媒控制

区畜牧水产中心协调区林业部门对疫区、受威胁区及周边地区野猪分布状况进行调查和监测。养殖场户要采取措施避免家猪与野猪接触。在钝缘软蜱分布地区,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养猪场()应采取杀灭钝缘软蜱等虫媒控制措施,区畜牧水产中心要加强检测和风险评估工作,与林业部门应定期相互通报有关信息。

5.4 疫情跟踪与溯源

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以及疫情发生后采取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运输车辆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跟踪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评估疫情扩散风险。

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引入疫点的所有易感动物、相关产品及运输工具进行溯源性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疫情来源。

5.5 解除封锁

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所有猪死亡或扑杀完毕,并按规定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6周后,经疫情发生所在地的上一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该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解除封锁后,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应至少空栏6个月。

5.6 扑杀补助

对在非洲猪瘟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按照重大动物疫病扑杀补助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保障措施

6.1 组织领导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负总责。区畜牧水产中心要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制定本地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实施方案,加强各有关部门协作配合,及时通报疫情形势和工作进展,及时调整完善防控策略和措施,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6.2 法律保障

要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预案开展防控工作,落实防控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影响疫情防控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6.3 条件保障

区畜牧水产中心要报请本级政府做好应急物资储备的经费保障和物资供应等工作。区财政等部门将疫情监测、疫病诊断、流行病学调查、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杀虫灭源和人员防护等防控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6.4 宣传教育

加强队伍建设,区畜牧水产中心要定期组织防控技术培训,重点加强疫情排查、病例发现、识别、报告、监测、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有关培训工作。加强防疫宣传,通过多种媒体普及非洲猪瘟防控和应急处置知识,动员社会力量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附则

7.1 本预案由区畜牧水产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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