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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环球资讯|苹果、中兴、HTC 在美国专利侵权案中胜诉;腾讯起诉黑灰产业不正当竞争获顶格赔偿
2024-12-24 15:39

2. 苹果、中兴、HTC 在美国专利侵权案中胜诉

3. 魔爪能量申请“RED DAWG”红狗商标被驳

4. 美国虚拟商标的审查实践更新

5. 英国将制定人工智能监管框架

6. 腾讯起诉黑灰产业不正当竞争获顶格赔偿

7. 赔1.8亿:江苏铁锚被判侵犯PPG集团商业秘密



近日,上海笑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简称"笑果文化")作为原告在三个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中胜诉。


笑果文化是一家颇具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喜剧脱口秀内容提供商,先后出品了《吐槽大会》《脱口秀大会》等综艺节目,旗下拥有李诞、王思文、House等脱口秀演员、编剧。


2020年9月2日,House在《脱口秀大会》第三季第7期中表演了一段关于银行柜员的脱口秀,受到了观众的喜爱。为了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笑果文化对该脱口秀的文字底稿进行了著作权登记。不过,笑果文化发现,自2020年12月起,有自媒体账号擅自使用该脱口秀底稿拍摄短视频并上传至短视频平台。


笑果文化于2020年对三个自媒体账号提出诉讼,三个账号未经授权搬运了脱口秀演员House在《脱口秀大会》第三季中的段子进行视频演绎并传播。


庭审中,三家自媒体的答辩理由基本一致,即短视频平台上用户发布的此类视频较为常见,自己只是为了娱乐而进行的模仿,没有盈利目的,没有侵权的故意,也没有给笑果文化造成经济损失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三被告发布的被诉视频中的文字内容与笑果文化主张权利的文字底稿构成实质性相似,侵犯了笑果文化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在综合考虑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后,法院酌情确定三被告分别赔偿笑果文化经济损失1.2万元。


真实、鲜活是脱口秀的灵魂,而对原创的守护是整个行业繁盛的根基。随着我国脱口秀市场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公司进入脱口秀领域,相关产业从事者应当吸取经验,着手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近日,美国上诉法院确认,在INVT SPE LLC指控苹果公司、宏达电 子和中兴通讯设备进口侵犯无线专利纠纷案中,三家被告公司不构成专利侵权


INVT是一家专利持有公司,附属峰堡投资集团(Fortress Investment Group LLC)管理的投资基金。峰堡投资集团则为软银集团公司(SoftBank Group Corp)旗下公司。


INVT于2018年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投诉苹果、宏达电子和中兴通讯,控称三家企业基于LTE无线通讯标准的装置侵犯其两项专利,并请求禁止涉侵权的设备进口。据了解,这两项专利原属于松下公司(Panasonic)。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于2020年对苹果、宏达电子和中兴通讯做出裁决,但三家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时至今日由联邦巡回上诉法院3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确认不侵权,三被告上诉成功。


合议庭法官指出,被告的设备未侵犯INVT专利,因为其设备运作不同于涉案专利,比如在接收和处理数据讯号方面不同于INVT的专利技术。另外,INTV的专利对LTE标准不是必备,且被指控侵权的设备并非仅因具备LTE功能而构成侵权。




8月12日,英格兰和威尔士高等法院维持了英国知识产权局(UKIPO)的一个裁决,判定美国的魔爪能量饮料公司(Monster Energy Co.)不能将RED DAWG注册为一个商标,因为该商标将使该公司能够不公平地利用其竞争对手奥地利的红牛公司(Red Bull GmbH)的RED BULL商标。


在各国的能量饮料的市场上,红牛公司和魔爪能量公司均为排名第一和第二的公司。2020年6月4日,魔爪能量公司向UKIPO提交"RED DAWG"商标注册申请,用于第32类商品“非酒精饮料”。该商标里的单词dawg是dog的另一种滑稽的拼法,同样表示“狗”。RED DAWG的含义是“红色的狗”。2020年6月26日,UKIPO公布了该注册申请。2020年9月,红牛公司就此注册申请提出异议。


在其异议文件中,红牛公司声称,魔爪能量公司的RED DAWG商标与红牛公司的RED BULL商标高度相似,且两公司的商品相同,这将导致混淆的可能性,包括关联的可能性。红牛公司还声称,其公司的商标已具有较强的显著性。


2021年8月,英国知识产权局进行审核,他们认为,红牛公司根据《1994年商标法》的第五条的第二项的b款提出的反对意见不成立这两个商标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混淆的可能性。但他们支持了红牛公司根据该法的第五条的第三项提出的反对意见,认为这两个商标之间的相似性将赋予魔爪能量公司一种不公平的优势,而魔爪能量公司并未证明其有充分的理由来选择RED DAWG作为商标,于是最终拒绝魔爪公司的注册申请。


根据该法的第五条的第三项,红牛公司需证明三点:1.RED BULL商标在英国享有盛誉;2.RED DAWG商标的使用会令人“联想”RED BULL商标,于是消费者将与RED BULL商标建立“联系”;3.作为结果,这三种损害中的一种可能发生,即(1)损害REDBULL商标的显著性,(2)损害RED BULL商标的声誉,或(3)不公平地利用RED BULL商标。


关于第一点,UKIPO认为毫无疑问。关于第二点,该机构认为这两个商标的第一个单词都是red,而且这两个商标都指一种红色的动物;由于RED BULL商标享有盛誉,所以当消费者看到RED DAWG商标时将很可能联想RED BULL商标,这使魔爪能量公司更容易建立自己的商标并销售其饮料,而不会产生通常需要的营销成本。所以,关于第三点,该机构认为这将使RED DAWG商标攀附RED BULL商标的盛誉,并获得一种不公平的优势。这是三种可能发生的损害中的一种。该机构认为虽然没有证据证明魔爪能量有“占便宜”的主观意图(subjective intention),但“占便宜”的客观效果(objective effect)是可以被预测的;关于“不公平性(unfairness)”的判断无需和主观意图挂钩。


魔爪能量公司将UKIPO的裁决上诉到了英格兰和威尔士高等法院。8月12日,该法院维持了该机构的裁决。




元宇宙已经成为吸引全球品牌和消费者注意力的热门领域,但其兴起也引发了一些棘手的法律问题,特别是在商标法领域。关于元宇宙的法律框架和商标审查指南尚不明确,但商标所有人正在通过新的商标申请进入这一虚拟领域。


在美国,主管机构的形式审查规则涵盖了与虚拟活动相关的项目的分类和澄清问题,而实质性审查规则主要侧重解决虚拟和实体商品/服务之间的冲突。


1. 形式审查:与虚拟活动相关的项目分类和澄清中的问题


关于虚拟商品和非同质化代币(NFT)(第9类)和虚拟市场(第35类)的某些问题已被提出并作为美国专利和商标局(USPTO)发布的具体措施的理由。比如:


第9类:USPTO对被驳回的申请中的“NFT”和“虚拟商品”表达了其观点——“NFT”一词是不明确的。申请必须说明NFT的类型,并且必须指定此类NFT的内容。同时,数字交易卡等虚拟商品也是不明确的,必须说明格式。(参见美国申请序列号97052604案)


在虚拟商品和服务的分类和必要的澄清方面,USPTO似乎采取了与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相同的方法。根据EUIPO最近的指南,“虚拟商品”一词本身缺乏明确性和准确性,因此必须指定相关的虚拟商品(例如可下载的虚拟商品,即虚拟服装)。就其本身而言,“NFT”一词也是不会被接受的,必须指定由NFT认证的数字项目的类型。


第35类:根据USPTO,商品标识中“以NFT为特色的在线零售商店服务”的说明是一种模糊不清的表述,必须予以澄清,因为申请人必须指定通过NFT认证的可下载的数字商品的类型。(参见美国申请序列号9704095案)


2. 实质性审查:虚拟和实体商品/服务之间的冲突


实体商品和虚拟商品之间的冲突,以及数字资产是否应被视为可申请商标的“商品”的问题,是元宇宙中颇具争议的法律问题。


一些人认为,由计算机代码生成的虚拟产品应与物理产品区别对待。例如,一个包的计算机编码的数字文件不应被视为与实体包相同。不过,还有一些人认为,现实世界商品的传统商标注册应该足以涵盖虚拟现实中的此类商品。


虽然美国的法院尚未解决涉及这一问题的某些有争议的商标纠纷,但USPTO最近发布了一些该局关于虚拟和实体商品/服务之间冲突的案件的裁决,具体内容如下所述:


(1)“数字交易卡”(第9类)与“实体卡牌游戏”(第28类)相关


在针对美国申请序列号97052604的案件中,当事双方的标志相同(REVOLVE),USPTO认为“数字交易卡”可能与实体卡牌游戏有关。USPTO的决定基于这样一个事实,即许多商业实体现在既销售实体交易卡,也销售数字交易卡。根据这样的理由,保护一家已经在销售实体交易卡并且目前正在扩展到数字领域且以同一品牌销售数字交易卡的公司的权利可能是有意义的。


(2)“传统的与活动相关的服务”(安排、组织、举办和主持社交娱乐活动)大概包括“与虚拟活动相关的活动”——全部属于第41类


在针对美国申请序列号97206182的案件裁决中,当事双方的标志相同(MET GALA),USPTO得出的结论是,传统的与活动相关的服务(安排、组织、开展和主办社交娱乐活动)措辞宽泛,可能足以涵盖所述类型的所有商品和/或服务,包括新申请人的范围较狭窄的与虚拟活动相关的服务(组织、安排和举办虚拟时尚和社交活动;虚拟时装秀形式的娱乐活动)。


(3)“以虚拟商品为特色的零售商店服务,即用于在线虚拟世界的学步男童服装”(第35类)与传统服装(第25类)相关


在针对美国申请序列号97044016的案件中,当事双方的标志相同(LITTLE CLOSET),USPTO确定,这两个商标所涵盖的商品和服务是相关的,可能会造成混淆。在此案件中,申请人的零售商店服务以虚拟商品为特色,特别是“学步男童服装”,而商标注册人的商品涵盖了广泛的服装,包括儿童服装。因此,这些商品具有商业相关性,因为它们都具有儿童服装的属性。USPTO通过在线来源的证据强调了其驳回理由,即一些实体商品供应商正在虚拟环境中销售相同的数字商品。


上述案件只是该局裁决的冰山一角。然而,由于涉及处理虚拟世界和现实世界商品之间直接冲突的根本法律问题尚未解决,或许现在可以认为,此类裁决可能是向着更全面评估真实世界和虚拟世界商标之间的冲突迈出的一小步


美国的审查实践给我国商标申请带来启示:元宇宙没有边界,但商标保护有边界。一方面,我国应当尽快研讨增加虚拟商标注册的可能性,另一方面,虽然元宇宙仍处于发展的早期阶段,但品牌所有人应保持领先的优势,采取大胆的措施打击虚拟世界中的侵权者,同时确保他们拥有足够的商标保护,以便在虚拟世界中蓬勃发展。




近日,英国正在为建立其未来的人工智能监管模式进行一系列基础工作。


英国政府于不久前提交了新的《数据保护和数字信息法案》,并同时提出了“用于人工智能监管的支持创新方法”。这是继2021年9月提出《国家人工智能战略(National AI Strategy)》之后再提出的一项旨在确保英国成为全球人工智能超级大国的10年计划。自2014年以来,该国对人工智能的投资已超过23亿英镑(27亿欧元)。


英国的监管方法侧重于高风险应用程序。该监管框架的设计基于一系列跨部门原则,并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关于人工智能的原则——设计安全可靠、透明且可解释、公平且可竞争的基础上建立。部分内容如下:


1. 监管机构


与欧盟将《人工智能法案》的执行工作交给每个成员国的国家监管机构的做法不同,英国计划将责任分派给一系列相关的监管机构。


英国通信监管机构英国通信管理局(Ofcom)、竞争与市场管理局(CMA)、信息专员办公室(ICO)、金融行为管理局(FCA)和医疗保健产品监督管理局(MHRA)都在名单上。其中一些机构的权力和职权范围可能进行了更新。


英国在其发布的政策声明中称,英国方法中规定的原则“为监管机构提供了明确的指导,但不一定会转化为强制性义务”,并鼓励这些机构“首先考虑尝试较容易的选项”。


2. 全球问题


英国数字、文化、媒体和体育事务大臣纳丁.多里斯(Nadine Dorries)在政策声明中写道,“蓬勃发展的人工智能生态系统”可以成为国际竞争优势的源泉,英国“将继续在国际上倡导”这种有利于创新的方法,并强调了人工智能的挑战和机遇都是全球性问题。


英国政府已经认识到“数字生态系统固有的跨境性质”,并强调需要“与合作伙伴进行密切的合作”以避免分裂全球市场,还应“确保互相配合并在国际上促进人工智能的负责任发展”。


最后,人工智能生态系统的利益相关者被邀请在2022年9月底之前分享他们对这一监管方法的意见和建议,以便为即将发布的关于实施这一战略的白皮书提供信息。




因“微商截图王”等软件可以生成微信和QQ的对话、红包等截图,并以此收取VIP会员费用,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下称腾讯公司)将软件的所有者和运营方郴州七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七啸公司)、长沙市岳麓区智恩商品信息咨询服务部(下称智恩服务部)诉至法院。日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判决两被告赔偿腾讯公司500万元及相关支出费用。


案情介绍


腾讯公司称,网站“www.lenovomm.com”(乐商店)的主办单位为神奇公司。在该网站中搜索“微商截图王”,应用简介显示“可以用它轻松生成微信对话、微信红包、微信零钱的界面,看起来就和真的一模一样”。下载、安装并打开进入“微商截图王”安卓版首页,显示共有“微商截图”“水印P图”等12项功能。


腾讯公司起诉认为,七啸公司、智恩服务部运营的微商截图王等软件提供与微信、QQ软件界面、图标、表情等完全一致的素材和模板,生成微信对话、红包、转账、钱包等以及QQ对话、转账、红包等与微信、QQ界面相同的虚假截图,损害了微信、QQ软件的运营秩序及腾讯公司的合法权益,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审理认为,七啸公司、智恩服务部运营的微商截图王和火星美化软件提供与微信、QQ界面相同的虚假截图。被告明知涉案软件可以用于制造虚假截图且具有以假乱真的效果,但其仍然向消费者提供,主观恶意较为明显。客观方面,被告虽未直接实施造假行为,但为弄虚作假、行骗欺瞒提供了方便和条件,使得相关不法行为的实施门槛大为降低,长此以往不仅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微信、QQ的信任度降低,亦会严重损害相关消费者的利益,破坏公平有序的健康竞争秩序。因此,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一审判七啸公司和智恩服务部连带赔偿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及合理开支28万余元。被告方上诉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日前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判决顶格赔偿的典型案例。根据被告方财务账簿显示,涉案软件交易流水高达上千万,法院结合腾讯公司举示侵权证据及外部报道,全面考量被告广告费、会员费等获利,最终作出500万元顶格高额判决。彰显了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决心,对打击网络黑灰产、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8月30日,美国的联邦第三巡回上诉法院维持了宾夕法尼亚西区联邦地区法院的一个裁决,判定中国的江苏铁锚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因侵犯商业秘密需向美国的PPG工业集团(PPG Industries, Inc.)支付2,600万美元(约合1.8亿人民币)的赔偿。


PPG集团是世界上最大的涂料生产商,主要生产涂料、玻璃、玻璃纤维、化学品。2015年7月,PPG集团在宾夕法尼亚西区联邦地区法院起诉了江苏铁锚公司,指控江苏铁锚雇佣了PPG的前雇员Thomas Rukavina,并通过该雇员获取了PPG的Opticor相关技术。Opticor是PPG于2011年推出的一个强韧、轻量、透明的适合航空业使用的塑料产品品牌。Opticor品牌的塑料产品可被安装在飞机舷窗上,替代玻璃。


在PPG集团起诉后,江苏铁锚公司一直没有应诉。2019年5月,PPG向法院提出了一个动议,要求进行缺席判决,并根据《宾夕法尼亚州统一商业秘密法案》(PUSTA)向江苏铁锚发出永久禁令。PPG还要求获得惩罚性赔偿、律师费和其他法律费用,共计约1,000万美元。PPG并没有向法院提供证据以证明其实际损失的利润,而主要提出江苏铁锚通过侵犯商业秘密而实现了不当得利(unjust enrichment)。


在最后期限内,江苏铁锚公司应诉,提出“对人管辖权”异议,并反对PPG集团提出的“缺席审判”动议与赔偿数额。2020年3月,宾夕法尼亚西区联邦地区法院否决了江苏铁锚的动议,并批准了PPG的动议,对该案进行了缺席审判且向江苏铁锚发出一个永久禁令。根据美国法律协会(ALI)于2010年出版的《返还责任和不当得利的重述(第三版)》(Restatement (Third) of Restitution & Unjust Enrichment)(注:在美国的法律中,《法律重述》是一系列法学论文,目标是将普通法的一般原则传达给法官和律师),该法院将PPG的Opticor相关技术的研发费用作为评估江苏铁锚不当得利的数额的基准。


2021年6月,该地区法院判定PPG集团的实际研发费用是约880万美元,于是判定江苏铁锚公司向PPG支付相同数额的补偿性赔偿和约1,800万美元的惩戒性赔偿,共计约2,600万美元。


其后,江苏铁锚公司向联邦第三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了上诉,认为没有足够的证据来支持880万美元实际研发费用的认定。并辩称了其尚未将从PPG集团获取的Opticor相关技术投入商业使用,因此没有实现收益。上诉法院认为,”不当得利”不一定需要是已实现的利润,它也可以是已避免的成本。该法院指出了江苏铁锚通过侵犯商业秘密避免了支付研发成本。


该上诉法院还驳回了江苏铁锚公司的另一个主张,即“永久禁令”和“损害赔偿”的功能重叠了,相当于“双重赔偿”。该法院解释说,地区法院在计算损害赔偿时,重点关注了PPG公司已投入的研发费用和江苏铁锚已避免支付的研发费用,所以损害赔偿和过去的已发生的使用有关;而禁令将防止未来的使用。




风扇灯是一种兼具吊扇和电灯两个功能,同时因造型独特、装饰性强而备受青睐的新型灯具。伴随风扇灯的走红,相关知识产权争议随之而来。


2014年12月17日,名称为“组合的天花板风扇和灯具”的发明专利(专利号:ZL200880131045.5)(下称涉案专利)申请获得授权,专利权人为比肯公司,涉案专利现合法有效。


2019年初,比肯公司发现位于辽宁省沈阳市的一处名为“名派照明”的商铺销售涉嫌侵犯涉案专利权的产品,遂进行了公证取证。因被诉侵权产品包装上的名称和商标显示与江西名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名派光电公司)、中山市名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下称中山名派公司)、江西名派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名派投资公司)有关,比肯公司据此认为三家公司实施了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故将其诉至法院。


三家被告公司认为,沈阳市涉案商铺与其未曾有过合作,被诉侵权产品属于假冒其商标的产品,被诉侵权行为与其无关。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为,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但根据现有证据难以证明三家公司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存在虚假陈述,故判决驳回了比肯公司的诉讼请求。


比肯公司上诉至最高法院,称三家被告公司在得知其注册商标被假冒后长时间内没有采取任何维权行为,不符合常理。


最高法院经审理认为,基于现有证据可以初步认定被诉侵权产品系由名派光电公司、中山名派公司共同制造、销售,但难以确认被诉侵权产品与名派投资公司之间存在高度盖然性的关联关系。因此,判决由名派光电公司、中山名派公司共同赔偿比肯公司经济损失等共计15万元,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在灯具照明行业数字制造、智能制造发展趋势下,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技术成果是未来照明领域企业保持竞争优势的重中之重。此外,拥有技术成果的企业应积极主动维权,严厉打击侵权行为,让市场主体认识到通过创新才能获利,才能让创新之路越来越光明。



来源:网 络


编辑:李欣欣


审核: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www.ciplawyer.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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