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就像我们穿鞋一样,只有适合的才能穿的长久。哪怕刚开始是适合的,后来也会因为种种原因出现摩擦,让我们有脱掉它的打算。夫妻之间,从开始,就涉及一个的问题,当婚姻出现问题但是还没有的时候,有些人往往会试图转移一些财产,从而使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减少,从中获利。这种不离婚分割财产的程序合法么?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下相关的规定。
一、有重大理由的可请求分割
《解释(三)》第四条 婚姻关系,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的人患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的。
二、父母属,不能分割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登记在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三、共有房屋难追回 但可以主张
按照《》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卖共有房屋,另一方无权追回已出售的房屋,而款又可能明显低于离婚时的房屋价款。另一方可以请求的规定,保护了婚内弱势方的利益。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共同一方可分得房屋部分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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