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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井云:创新涉港澳案中立评估制度 拓宽跨境纠纷解决多元发展路径
2024-11-21 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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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王井云:创新涉港澳案中立评估制度 拓宽跨境纠纷解决多元发展路径

本文通过调研广东省内外法院中立评估制度的实施现状、粤港澳大湾区内法院实施中立评估制度的模式成果,在总结和汲取各方成功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为构建南沙法院的涉港澳案件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提供可行思路,以期提升人民法院在涉港澳纠纷工作上的高质量发展,让粤港澳三地居民一道共享便捷高效的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服务,助力粤港澳大湾区蓬勃发展。

一、中立评估制度的实施现状

(一)广东省外涉外案件中立评估制度的实施现状

苏州国际商事法庭为护航苏州自贸片区建设,已在14起涉外商事案件中引入中立评调员,5起案件经中立评调成功调解。在双方当事人采取中立评估制度,引入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资深涉外律师等专业人员作为中立评调员对涉外商事案件中的争议问题、纠纷处理方案提供专业评估意见基础上,根据案情和当事人的选择,形成个性化解决方案,满足中外市场主体多元化司法需求。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需要建立健全国际商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此,海南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深入推进涉外、涉港澳台审判机制改革,完成了6个创新制度以及22个诉讼服务指南,并建立了涉外民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完善多元化涉外纠纷中立评估制度,与海南省贸促会、国内外调解机构、国际仲裁机构等建立合作关系,为涉外民商事案件提供全程在线、高效调解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渠道。

浙江省宁波市的国际商事法庭探索开展“中立评估调解”,以推动国际商事纠纷公正、高效、便利解决,使宁波的涉外审判能够和国际交易规则更加密切无缝地对接,也将助力浙江自贸试验区宁波片区更高水平对外开放。

(二)广东省内涉港澳案件中立评估制度的实施现状

国内现建立了中立评估制度的法院,不存在法系上的差异,也不存在港澳两地法律的查明问题。而在粤港澳三地法系不同的情况下,来自香港、澳门的当事人对中国内地的诉讼程序和裁判文书格式在认识上缺乏了解,在情感上缺乏亲近,因此成为粤港澳大湾区多元纠纷机制设计中亟需回应的问题。

深圳前海法院的涉港案件中立第三方评估不同于一般的中立第三方评估,是指中立第三方根据案件情况参考香港裁判文书的格式作出专业评估报告,从中立和专业角度明确案件适用的香港法和所需要的证据及可能的判决结果。该制度包含以下特征:案件内容上是涉港民商事案件;中立评审员由香港法律专家承担;适用香港法进行评估;评估程序尽量参照香港诉讼程序;评估报告尽量参照香港裁判文书格式;当事人在评估报告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评估报告可作为香港法查明的意见使用。以上对在南沙区涉港澳案件中立评估制度具有极大借鉴意义。但是,南沙法院目前采取的中立评估制度未有脱离中国内地法院对中立评估制度的经验认识,未有充分应用于涉港澳案件纠纷解决中。

二、涉港澳案件中立评估制度面临的问题挑战

(一)评估机构法律地位不明

中国内地提出了“中立评估员”的概念,但并未确定“中立评估员”的任职条件,也未明确“中立评估员”是否要依托相关评估机构以及“中立评估员”与评估机构之间关系。客观上导致中立评估制度在实践运行中缺乏组织管理保障,难以规范有序运行。第一、“中立评估员”不能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开展评估活动,否则其真实性、权威性和认可度都容易产生质疑。第二、人民法院主导设立评估机构有悖“中立性”。如前文所述,深圳市“涉港案件中立第三方评估机制”是人民法院主导下搭建的评估平台,作为过渡时期探索产物是值得肯定的,但不是长久之计,否则有悖中立评估制度的初衷。

(二)中立评估时间滞后

2016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将评估时间限制于纠纷当事人起诉以后法院审判之前,难以体现中立评估“早期性”,影响评估作用的充分发挥。因为诉讼处于纠纷多元化解的末端,末端化解的效果肯定不及源头化解的效果。

(三)中立评估功能受限

现阶段评估员的作用局限于评估,一般没有调解权。这种规则设计虽然符合评估的“中立性”原则,但是将“评估”与“调解”截然分开,限制了中立评估作用发挥,也限制了评估员工作积极性,且“评估”与“调解”之间“最后一纳米距离”,一定程度上会影响纠纷当事人对中立评估的选择,应当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高度重视。

(四)评估方式单一

评估方式主要体现为中立评估员按照特定程序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但是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和共享理念发展,这种传统单一的评估方式,已经难以满足纠纷当事人需求。且当下评估机构少以及评估场所设置不科学等问题,一定程度上也影响当事人对中立评估制度的选择。

三、涉港澳案件中立评估制度的意义

(一)创新和完善港澳两地法律查明途径

港澳两地法律查明机制应进行发展和改革,即不仅让法律专家出具港澳两地法律查明的法律意见,更应该开展涉港澳案件中立评估制度,以探究港澳两地法律在该法域的法律解释、推理方法和法律观念下如何适用,从而更好地查明港澳两地法律,才能保证审判结果更公平。

(二)创新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涉港澳案件中立评估制度实现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和港澳两地法律查明机制的交叉创新,增加了多元因素和协同。既有粤港澳三地法律专家,又有粤港澳三地调解专家;既涉及中国内地法律,又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既可以预测判决以促进调解,又可作为港澳两地法律查明的意见使用,还可加强不同法域的交流。

(三)促进两大法系融合

通过案件实践,有利于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的相互借鉴、学习和提高。如经过中立评估制度的涉港澳案件最后经过庭审证明不属于适用港澳两地法律情形,建议承办法官适用中国内地法律判决时,仍可对该中立评估制度报告进行说理并进行相应的比较。这样不仅有利于两大法系的相互借鉴和融合,也有利于法官提高审判能力和对相关领域的学术研究。

(四)促进粤港澳地区交流

专业人士资格互认是粤港澳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机制下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实际的案例共同参与,共同调解,共同研究适用法律,可将三地专业人士,特别是法律专业人士的交流合作推进到更为深入的实际案例操作层面。

四、创新并完善南沙法院涉港澳案件中立评估制度的建议

(一)设立针对涉港澳案件专门的中立评估机构

依据中立评估制度内涵和本质特征,参照现实中设立保险公估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商事评估机构等做法,依法依规针对涉港澳案件设立专门的中立评估机构,程序上可以通过申请+报批或申请+报备的形式予以设立。而涉港澳案件中立评估员须为达到能出具香港法、澳门法查明意见标准的香港、澳门法律专家。

当然,加强对评估机构组织管理也是评估主体规范化的应有之义,不仅要确立以评估机构自治为主、社会监督为辅的组织管理理念,而且要建立分层管理机制。比如可以按照中立评估机构职能分工进行管理,即针对涉港澳民商事纠纷的中立评估机构和涉港澳行政纠纷的中立评估机构等类型的不同,分别由粤港澳三地的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制办等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和组织管理,相应的人民法院也可以通过诉调对接进行监督。

(二)将涉港澳案件中立评估制度贯穿于多元化解纠纷的全过程

改变将评估时间局限于诉讼期间的模式,将涉港澳案件中立评估制度贯穿于多元化解纠纷的全过程,特别是要引导当事人树立在纠纷发生后第一时间选择早期评估的意识。

同时,中立评估报告要与诉讼程序紧密对接。诉前评估的,由诉调对接中心将案件移送立案;诉中评估的,法官应及时转入审理。审判人员可以将该中立评估制度报告作为查明香港法、澳门法的法律专家意见,听取各方当事人对应当适用的港澳两地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的意见。当事人对该中立评估制度报告中香港法律、澳门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均无异议的,法院可以将该中立评估制度报告作为香港法查明、澳门法查明的意见予以确认,并据此作出判决。当事人有异议的,由审判人员结合香港法、澳门法查明的其他途径审查认定。同时,为了加强适用香港法、澳门法判决的说理性,判项与中立评估制度报告的结论不一致的,应在判决中指出原因。

(三)涉港澳案件中立评估制度采取严格的程序规则

首先,根据中立评估制度本质特点,评估员需要具有中立性、评估流程要有严谨性。比如:评估员如同法官有严格联系当事人的会见制度;评估会议类似公开庭审,需具当事人陈述、提供资料、评估员提问、评估员确认主要争点等环节;书面评估报告堪比裁判文书,首部、事实部分、分析部分、结论部分等内容一应俱全;听证应保证各方的程序权利,并应尽量参照香港、澳门诉讼程序进行,评估听证是否公开进行,由当事人决定,一方当事人申请评估听证不公开进行的,应不公开进行,评估听证应当记录听证情况。这些都确保了评估员在评估过程中,不仅要严格中立、严格程序,而且要投入精力研究纠纷产生背景、争议焦点、关键证据及双方诉求。其次,评估不排斥调解。按照国际惯例,中立评估制度与评估式调解有所不同,但两者相辅相成,在许多情况下可以相互融合。最后,按照评估操作规则,评估员比其他人更加了解纠纷事实真相和双方真实意思,这不仅有利于促成调解,还有利于促使无争议事实记载、无异议调解方案认可机制等诉调对接新机制进入实质化。

(四)整合优化资源,创新丰富方式

评估方式主要体现为中立评估员按照特定程序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但是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和共享理念发展,这种传统单一的评估方式,已经难以满足纠纷当事人需求。对此,第一、整合优化资源。将分散设置转为集中服务,即将粤港澳三地各种专业中立评估机构纳入“一站式”纠纷化解服务平台, 实行集中受理、分层办理,确保涉港澳案件的纠纷当事人能够在第一时间找到相应的评估主体。第二、创新丰富方式。在坚持传统中立评估方式基础上,推动中立评估制度与互联网技术的深度融合,实现粤港澳三地之间的线上线下信息共享、互联互通。这不仅要创新拓展第三方在线中立评估的新方式,而且要大力发展当事人在线自助评估的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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